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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的量刑

作者:周云卿  更新时间 : 2019-11-11  浏览量:232

关键词

非法拘禁罪 量刑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精神

(四)非法拘禁罪

1.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非法拘禁多人多次的,以非法拘禁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非法拘禁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3.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

1)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致人重伤、死亡的除外)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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