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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民间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的量刑

作者:周云卿  更新时间 : 2019-11-11  浏览量:2991

关键词

故意杀人罪 民间纠纷 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精神

要准确把握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的标准对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当宽则宽,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重视依法适用非监禁刑罚,对轻微犯罪等,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不大,有悔改表现,被告人认罪悔罪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尽可能地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对具备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罚,并配合做好社区矫正工作;重视运用非刑罚处罚方式,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予以训诫或者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建议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严格执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的政策,对于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因被害方的过错行为引发的案件,案发后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案件,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邢台市人民检察院诉路国平故意杀人案(判决时间:2004年7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裁判摘要: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但鉴于本案系民事纠纷引发,双方在起因上均有一定过错,且被告人在羁押期间有制止他人自杀的情节对其判处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罪入杀意帕觉回另鲜星案意安会害欢重的会重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路国平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一、二审判决定罪准确。但一、二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路国平驾驶摩托车轧在被害人崔书林的腿部,并引发双方发生口角并殴斗的事实,仅有证人席海生一人证言,无其他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印证,且与公安机关的尸检报告不符,证据不确实、充分,本院不予认定。鉴于本案系因民事纠纷引发,双方在案件起因上均有一定过错,且被告人路国平在羁押期间有制止他人自杀的表现等具体情节,对被告人路国平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

宋有福、许朝相故意杀人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35号)

裁判摘要:农村因邻里纠纷引发的间接故意杀人,如果不是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第一,因邻里纠纷引起的杀人案件,虽然也属于危害严重的案件,但同那些因劫财、奸情等杀人的案件还是有区别的。对于造成了被害人死亡后果的杀人案件,由于案件的起因不同,被告人的动机的卑劣程度及主观恶性大小不完全一样,对社会的危害也不完全相间,在量刑上亦应有所区别。

第二,本案虽然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但纵观二被告人犯罪的全过程,主观上对危害后果是持放任态度,放任的程度也是不一样的。所以,即使按后果认定为杀人罪,也不能认为犯罪手段十分残忍、情节特别恶劣

第三,本案是间接故意杀人。间接故意杀人,对被害人是死是活,并不积极追求,而是听之任之,采取放任态度。间接故意杀人的主观恶性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比直接故意杀人要小,处刑时应注意加以区别,判处死刑更应特别慎重。

张俊杰故意杀人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511号)

裁判摘要同事间纠纷引发的杀人案件应慎重适用死刑。

《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纠纷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这里的民间纠纷,包括但不限于邻里纠纷,也包括那些因为工作、生活等矛盾引起的纠纷;也不限于农村的民间纠纷,城市中发生的民间纠纷也可以适用《纪要》规定的精神。

附录: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3.民间矛盾激化引发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的情形

有的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手段极为残忍,情节极为恶劣后果极为严重,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也特别大,又没有其它从轻情节,仅因民间纠纷引起,不足以影响死刑的适用。比如,时有发生的民间“灭门”案件,杀死多人,惨不忍睹,纵使有一些从轻情节,依法也应判处死刑。所以,司法实践中对这类案件也依法核准了死刑。在我们的核准死刑的案件中,有一部分尽管是民间纠纷激化引起,但罪行极其严重,又没有足以影响死刑适用的从轻量刑情节,所以被核准了死刑。主要有以下情形:

(1)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在故意杀人案件中,同样是致被害人死亡,如果杀人的情节不一样,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就不相同,导致的刑罚结果就有区别。对故意杀人情节一般的案件,比如邻里之间因琐事发生争吵后,被告人随手拿起棍棒,击打被害人,将被害人打死。尽管被害人一方没有明显过错,也没有其他特别的从轻情节,如果被告人认罪、悔罪,对这种因民间矛盾引发,犯罪手段、情节一般的案件,就是调解不成,也可以考虑不判处死刑。但是,对于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又没有从轻处罚情节的被告人,就可以依法判处死刑。刚才讲的这个案件,如果被害人被打后逃跑、求饶,被告人不顾他人的劝阻,穷追不舍,当被害人摔倒后,用棍棒朝被害人的头部猛击,致被害人当场死亡。从全案的犯罪情节来看,还是很恶劣的,不听在场人的劝阻,不顾被害人的求饶,用棍棒朝逃跑倒地的被害人头部猛击,当场死亡,被害人又没有明显过错,调解不成,可以考虑判处死刑。

(2)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手段包含在犯罪情节当中,我这里把它突出出来,专门作为一个问题来讨论,主要是考虑犯罪手段千差万别,被告人使用不同的犯罪工具,采取不同的犯罪手段杀人反映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是不一样的。

(3)犯罪后果特别严重。故意杀人的直接后果主要是致被害人死亡。对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犯罪后果同样是决定死刑适用的一个重要方面。如果后果特别严重,又没有其他从轻情节,就可以考虑判处死刑。我们可以从这样几个方面来把握:一是致人死亡的。致一人死亡,犯罪情节、手段一般的,如果没有什么从重情节,可考虑不判处死刑;如果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严重,或具有其他从重情节,可考虑判处死刑。致两人以上死亡,一般可考虑判处死刑;如果被害人一方具有重大过错,或具有其他重大从轻情节,可考虑不判处死刑,但要从严掌握,尤其是杀死多人的案件,不判处死刑更要有充足的从轻理由。对这些不判处死刑的案件,要特别注意做好民事调解和安抚工作。二是既致人死亡,同时又致他人重伤的。致一人死亡的情况下,考虑是否适用死刑时,要看致人重伤的程度或重伤的人数,如果伤情特别严重,或重伤多人,又没有什么从轻情节,就可以考虑判处死刑。三是故意杀人未遂的,一般不判处被告人死刑。但杀人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严重,伤情也特别严重的,可考虑判处死刑。

(4)被告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是我国《刑法》规定死刑的法律标准。衡量罪行是否达到极其严重,其中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主要通过犯罪动机、犯罪预谋、犯罪过程中的具体情节以及罪前、罪后的表现,如犯罪前是否有前科劣迹,犯罪后是否认罪、悔罪、赔偿等来考察。如果犯罪动机卑劣,比如为了独吞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为了致被害人于死地,精心策划,制造条件,准备工具;实施杀人行为时犯意坚决,手段残忍,毫无节制;犯罪前有前科劣迹,对真民情且有暴力犯罪的记录;犯罪后拒不认罪,毫无悔改之意,有钱不赔等等。这些情节就可以认定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极大。如果杀人犯罪的情节、后果极其严重,又没有从轻处罚情节,就可以考虑判处死刑。

(5)犯罪对象受特殊保护。少年儿童、怀孕妇女、年迈老人、残疾人都属于社会的弱势群体,受国家法律的特殊保护。有些故意杀人犯罪,尽管是民间纠纷引起,但杀害的对象却是这些弱势人员。这些人员反抗能力不强,有的甚至没有什么反抗能力,所以才需要特殊保护。杀害这些弱势人员,如果没有什么从轻情节,一般可考虑判处死刑。这些被害人当中,有的并没有什么过错,有的甚至是无辜者,往往是被迁怒而代亲人受过。比如,有的小孩父母与被告人产生矛盾,被告人考虑打不过对方,便迁怒无辜,将对方的小孩杀害。这种杀人案件如果没有什么从轻情节,一般可考虑判处死刑。被害人父母或其他亲人的过错不能转嫁给无辜的小孩,一般不能因被害人父母的过错而减轻被告人的罪责。还有一些案件是杀害尊亲属的,主要是父母。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被告人不但不孝敬父母,反而将含辛茹苦养大自己的父母杀害,社会影响极为恶劣,如果没有从轻处罚情节一般可考虑判处死刑。

(6)累犯。累犯是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是否适用死刑,要从两个方面来把握。一是故意杀人犯罪情节的恶劣程度,是否同时具有其它从重处罚的情节;二是累犯中前罪的性质,释放后再犯新罪的时间。对于前罪是严重的暴力犯罪,刑满释放不久又犯故意杀人罪,罪行极其严重,没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考虑判处死刑。对于前罪较轻,所犯故意杀人罪情节一般,或同时具有从轻量刑情节的,经综合考虑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的,可不判处死刑。

7)雇凶杀人。这种故意杀人案件都是预谋犯罪,社会危害性很大,没有从轻处罚情节,一般可考虑判处死刑。

4.民间矛盾激化引发故意杀人犯罪不适用死刑的情形

对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适用死刑要格外慎重,严格控制。只要有足以影响死刑适用的从轻量刑情节,就可以考虑不判处死刑;只要能够做好民事调解工作,被害人谅解的,就可以考虑不判处死刑。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尽管罪行已达极其严重,具有下列情节,可考虑不判处死刑。

(1)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量刑情节。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相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故意杀人案件,性质不同,社会危害性也相对小一些,对法定从轻量刑情节应该更加体现从轻。自首的形式多种多样,有真诚悔罪的自首,也有被迫无奈的自首在量刑时当然要加以区别。但是,对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如果没有特别从重的情节,只要具有自首情节,一般都可考虑不判处死刑。立功也有大小之分,对罪行极其严重的被告人不判处死刑,一般是指重大立功,比如检举的对象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但是,如果被告人同时还具有其它一般的从轻处罚情节,结合案情综合考虑,对具有一般立功表现的被告人也可考虑不判处死刑。

(2)被害人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被害人一方的过错问题,在民间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中大量存在。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一般不适用死刑,已基本达成共识。对于被害人一方有一般过错的,在适用死刑时也不是都不考虑,要认真研究,根据案件中的具体犯罪事实,结合其它量刑情节,综合考虑,区别对待,能不适用死刑的就不适用。

(3)被告人犯罪后自动归案,没有如实交待罪行,或者如实交待后又翻供。这种情况不是标准的自首,也不是准自首,所以不是法定的从轻量刑情节。但是,作为严重的故意杀人犯罪,被告人没有逃跑,而且是主动归案,不管是出于什么目的,心理上都承受了巨大压力。客观上对及时破案,控制被告人,防止被告人继续危害社会,减少侦破成本,都具有积极的意义,应予鼓励。落实到量刑上,就要酌情考虑。结合犯罪情节和其它量刑情节综合判断,能不判处死刑的,就不适用死刑。

(4)被告人亲属协助司法机关抓获被告人后,被告人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被告人杀人后,为了藏匿或资助逃跑,往往求助于亲人,将自己的杀人行为告诉亲人,这是出于对亲人信任和依恋亲人,尤其是父母,都会承受巨大的情感压力,进退两难。有的就会帮助被告人藏匿或资助被告人逃跑,对此,我国《刑法》规定了具体的惩罚条款。但是,有的父母、亲人深明大义,带领公安人员直接抓捕被告人,或提供被告人较为隐蔽的藏匿地点,或者打电话诱捕被告人等等。他们对被告人的杀人犯罪痛心疾首,也寄希望于自己的亲人能够得到从轻处罚。对这种明智的正义之举,要在全社会倡导,在司法活动中要给予积极评价。如果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没有特别从重的情节,一般都要考虑不判处死刑。这样的判决,符合法律的精神,只要把道理说清楚,也会得到社会的理解和认可。

5)被告人亲属协助抓获同案人或其他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为了减轻被告人的罪责,被告人亲属往往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冒着被报复的危险,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与被告人同案或其它案件的重大犯罪嫌疑人,为破获一些重大案件起到了积极作用,对这一行为本身应予肯定。但是,不能因此而认定被告人具有立功情节。道理很简单,因为这主要是被告人亲属的行为,而不是被告人的立功表现。在具有这一情节的情况下,对被告人是否适用死刑,要结合被告人所犯的罪行和其它量刑情节,综合考虑。如果被告人犯罪情节一般,可以考虑不适用死刑。

6)被告人坦白主要犯罪事实,对定案证据的收集和固定,或对抓获同案的主要犯罪嫌疑人起到重要作用。被告人坦白主要犯罪事实本身就是一个酌定从轻量刑情节。如果案件在没有完全破获时,侦查机关根据被告人坦白的事实线索,起获到重要的客观证据,抓获同案重要的犯罪嫌疑人,对破获、证实全案起到重要作用。尽管不构成立功,也可以根据案情,从轻处罚,考虑不判处死刑。

7)被告人因其他轻罪被羁押,将自己故意杀人的线索告诉同监人犯,让其检举立功。这种行为不构成自首或立功,但对案件的侦破具有重要作用,尤其是一些长年得不到侦破的无头案,如果杀人情节一般,也可视案情酌情从轻处罚,考虑不适用死刑。

8)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不大。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要从被告人犯罪动机,犯罪预谋,犯罪情节,罪前、罪后表现等方面综合考虑。如果是临时起意杀人,激情杀人,杀人行为有所节制,犯罪动机,犯罪情节一般,或者作案后及时救助被害人,犯罪前表现较好,犯罪后认罪、悔罪的,可不判处死刑。

9)被告人真诚悔罪,积极赔偿,取得被害方谅解。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只要可以考虑不判处死刑的,都要积极进行调解,鼓励当事人双方自行和解,达成谅解协议,尽量减少死刑判决。从这几年的死刑核准案件情况来看,这一块是控制死刑的重点。有的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尽管没有完全赔偿或没有赔偿,但被害方谅解的,也可以不判处死刑。

10)家庭成员强烈要求不要判处被告人死刑。夫妻之间因情感、财产或其它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被害人一方的父母、兄弟姐妹往往反应强烈,要求判处被告人死刑但是他们的子女在父母一方死亡的情况下,不想再失去亲人,强烈要求不要判处死刑。对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的案件,我们要晓以利害,积极做好被害人父母一方的工作,充分尊重被害人子女的意见,不要判处死刑。

11)被告人作案时刚满18周岁或已满70周岁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18岁,是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完全刑事责任的年龄,也是适用死刑的最低年龄。法律只能“一刀切”,但一个人的成熟成长是渐进的,有一个过程相差一天,几天,甚至几个月是没有多大区别的。所以,在适用死刑这种最严厉的刑罚时,对刚满18岁的被告人,如果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就不要运用死刑。因为他们涉世未深,对事物的认知度和行为的自控力都比较弱。7岁已经步入老年,他们对事物的反映比较迟钝,认知力和自控力都在减弱。70岁以上的老年人,如果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一般也不要适用死刑。再说,对老年人执行死刑,社会效果不一定好。

12)醉酒犯罪。病理性醉酒,属于精神疾病的范畴,不在此例。这里是指普通醉酒后犯故意杀人罪的死刑适用。醉酒犯罪的情况比较复杂,是否适用死刑应区别对待。被告人与被害人素有积怨,借酒闹事,故意挑起事端而行凶杀人的,如果没有从轻情节,可以考虑适用死刑。被告人一贯酗酒闹事打人,酒后与他人话不投机而故意杀人的,人身危险性很大,如果没有从轻情节,可以考虑判处死刑。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素无矛盾,甚至关系尚可,因喝酒过量发生争执而杀人的,如果没有从重情节可以考虑不判处死刑。这种醉酒杀人与故意利用醉酒实施杀人,在主观方面有很大的区别。被告人喝酒前并无犯罪故意,醉酒后因辨认和控制能力减弱而杀人,犯罪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酌情从轻处罚符合法律精神,也能为社会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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