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文律师亲办案例
离婚案代理意见
来源:华文律师
发布时间:2012-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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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当事人的委托,广西嘉宸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参加本案的各项诉讼活动。现就本案的审理 ,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 由于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造成原、被告双方夫妻感   情破裂,已经没有和好的可能,建议法庭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
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经常因为家庭矛盾争吵,甚至打架。2011年6月,这一天被告很晚回家,原告询问其原因时,被告态度极不耐烦。由于怀疑他与其他女人在一起,原告很生气,与被告发生争吵,当时被告很凶,双方动手打起来了,被告下手狠重,致使原告身上多处软组织挫伤,并有淤血。被告的家庭暴力行为,有原告被打的照片、原告的陈述、证人证言互相印证,足以认定。           
在本案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规定,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家庭暴力。
婚姻应当是建立在良好的夫妻感情基础之上,夫妻双方应和睦相处,共同维持家庭的稳定。而被告因家庭琐事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致使原告对被告已没有任何感情可言,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如果原被告双方再勉强维持着这段名不副实的婚姻,对双方来说都是一种痛苦,对原告来说更是一种伤害。为了保障公民的离婚自由,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庭应准予双方离婚。
二、 根据原被告双方达成的关于儿子的抚养权归原告的保证书,儿子唐某某的抚养权应归原告,被告应依法支付儿子的抚养费。
原被告由于感情不和,经过双方协商,被告同意日后如果离婚,儿子的抚养权应归原告,并于2010年4月19日将该内容亲手书写在保证书之上。这是双方关于子女抚养权的真实意思表示,为我国《婚姻法》所允许,并有明文规定。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第三款之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关于子女抚养权问题时,应首先根据双方对抚养权问题达成的协议,这是法律对民法领域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尊重。另外,原告在工资收入、受教育程度、原告父母住房条件及对儿子的关爱程度方面,都比被告更适合儿子的健康成长。因此,恳请法庭依法将儿子唐某某的抚养权判给归原告,并由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
综上所述,请法庭从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采纳。
                                                            代理人:华文
                                                          2011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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