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志斗律师亲办案例
口述遗嘱跟代书遗嘱法律上如何解读
来源:姚志斗律师
发布时间:2019-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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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赵×1于2001年12月5日去世,张×3于2006年10月26日去世,赵×1与张×3为夫妻关系,婚后育有我和张×1。赵×1的父亲赵×2,于2000年10月19日去世,母亲薛××,于1993年12月30日去世。张×3的父亲张×4,于2003年10月5日去世,母亲王××,于1979年4月2日去世。我与张×1是姐弟,母亲赵××名下位于北京市××号院房产,是以赵××为户主的农民家庭合法取得的农村宅基地,院内北房三间是赵××和张×3共同出资建造,母亲去世前我与母亲在同一个户口簿上,同属××村,至今我仍是××村村民。×××号院是母亲赵××名下的财产,张×3无权一人处置,张×1以一份父亲的遗嘱长期占有此房。其所依据的遗嘱不符合法律要求的形式且内容漏洞百出,遗嘱上的见证人之×1(保姆)是在张×3去世后,张×1拿着遗嘱让其作为见证人在南苑家中签的字,另,见证人的签名是用了两种以上墨迹的签字笔,显然是在不同时间签的字。综上,现我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确认张×3于2006年10月18日所立遗嘱无效。





京师律师事务所姚志斗律师意见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张×3于2006年10月18日所立遗嘱是否有效。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可以确认张×1记录下张×3的口述遗嘱后并拿出去照记录打印,此遗嘱应为代书遗嘱。而我国继承法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继承人、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本案中,张×1记录下张世明的口述,虽经打印,亦属代书遗嘱的范畴,由于张×1系张×3的继承人,故该遗嘱不符合代书遗嘱规定的形式要件。另见证人之×2的陈述、见证人与张×3的陈述均有不一致之处,故本院不能确认遗嘱的签署过程中赵×1、李×1同时在场。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该遗嘱无效并无不当,张×1所提上诉理由均不足以认定该遗嘱的有效性。


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张×1负担(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张×1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相关法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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