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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医刑事诉讼:中医诊所经营自制中药丸剂,无批准文号按假药论处
来源:梁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9-11-09
浏览量:642

【摘要】被告人佑某在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中医诊所内,生产、销售中药丸剂。无标示有效的批准文号,应按假药论处。被告人佑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201992日法院判决,被告人佑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免予刑事处罚。

【关键词】刑事诉讼,中医诊所,中药丸剂,批准文号,按假药论处

一.引言

中医诊所经营自制中药丸剂,无有效批准文号按假药论处,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 。资料来源于“佑某生产、销售假药一审刑事判决书(2019X0482刑初599号”。

二.基本案情

(一)从2015年起,被告人佑某在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xxxx61号其经营的“天血通络散”中医诊所内,生产、销售中药丸剂,共计销售127944元,获利45473元。2018521日,xx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当场查扣各类中药丸剂5种,已开具处方笺3本。

(二)后经xx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佑某配制的5种不明丸剂有用法用量、功能主治和成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百零一条规定的药品特征,但无标示有效的批准文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应按假药论处。

(三)被告人佑某2009年在xxx场开设中医门诊,2015年后在xxxx街经营“天血通络散”中医诊所,“天血通络散”是其经多年研究用中药材加工炮制,并于201555日被xx市文化广电局评为xx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统医药)代表性传承人。

三.裁判结果

被告人佑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201992日法院判决,被告人佑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免予刑事处罚。

四.讨论

(一)公诉机关认为:公诉机关xxxx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佑某,xx市“天血通络散”中医诊所负责人、医师。因涉嫌犯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81128日被xx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并向本院提起公诉。

(二)被告人辩称:上述事实,被告人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表示认罪。

(三)法院观点:被告人在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销售其自制的“天血通络散”中药丸剂,虽然该“天血通络散”中药丸剂同时也被xx市文化广电局评为xx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但因该药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被按假药论处,故被告人佑某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但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结合其具体的犯罪情节,依法可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非法获利45473元依法予以追缴。

【参考资料】1.医疗事故罪:医生大量重复使用一次性输液管造成丙肝疫情,致使65人受累,38人患急性丙肝。2.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 导致34名妇女中5(含二孕妇)感染艾滋病 构成医疗事故罪。3.医疗事故罪:首诊医生、管床医生和值班医生严重不负责任,对车祸病人未能及时诊断出血胸。4.医疗事故罪:身为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未做皮试直接输入头孢曲松钠,致患者过敏性休克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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