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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原告申请运行线路使用权相关信息,被告应履行答复职责
来源:梁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9-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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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原告于20181120日向被告提出了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被告公开x号车辆xxxxxx的运行线路使用权的原始档案及相关信息。原告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与其自身有利害关系,被告在收到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后,没有按照上述规定区分情况对原告作出答复,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2019327日法院判决责令被告xx市交通运输局在三十日内对原告赵某某履行答复职责。

【关键词】行政诉讼,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合法权益,利害关系

一.引言

在政府信息公开中,原告申请运行线路使用权相关信息,被告应履行答复职责。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 。资料来源于“赵某某诉xx市交通运输局要求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判决书(2019X0183行初16号”。

二.基本案情

原告因自身利益的需要,于20181120日向被告提出了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被告公开x号车辆xxxxxx的运行线路使用权的原始档案及相关信息。被告在收到原告的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未予答复。且至原告起诉前仍未作出答复。

三.裁判结果

(一)本案中,原告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与其自身有利害关系,被告在收到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后,没有按照上述规定区分情况对原告作出答复,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2019327日法院判决责令被告xx市交通运输局在三十日内对原告赵某某履行答复职责。

四.讨论

(一)原告诉求:被告收到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未能提供原告所需的相关信息,又没申请逾期公开信息,被告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原告其合法权益。综上原告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保护原告其合法权益。

(二)答辩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规定,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因此,xxxx客运班线的行政许可机关属于xx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相关的许可资料和档案我局及我局下属运输管理所均不掌握,因此,无法向本案原告提供。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恳请贵院法官明察,驳回原告诉请。

(三)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参考资料】1.征收拆迁:在渠道上建造的房屋为非法建设,不具有法律保护必要性。2.征收拆迁:因拆迁申请信息公开时被告辩称未收到申请法院不予采信。3.征收拆迁:以发挥正面导向和引导依法行政的原则认定被拆迁人损失。4.征收拆迁:拆除养殖场的处罚权应归环保部门而并不属于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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