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志斗律师亲办案例
遗产继承中的按份共有的司法解释你了解吗?
来源:姚志斗律师
发布时间:2019-11-07
浏览量:146


案情简介


上诉人庄某因与被上诉人齐某、武某2、武某3、武某4、武某15、武某1,被上诉人武某5、武某6、武某7、武某8、武某9,被上诉人武某10,被上诉人李某、武某11、武某18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6民初364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京师律师事务所姚志斗律师意见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法院调查确认的事实,武某夫妇搬去后院居住后,相关院落已分为四个自然院,且曾分别由武某的四个儿子居住。上述事实与武某18称武某夫妇曾主持过分家的陈述相吻合。此外,武某夫妇随小儿子武某21居住,该事实也符合分家后老人随小儿子居住的风俗传统。庄某明知相关房屋已经分为四个自然院落,但仍坚持认为没有分家,且仅对由武某21居住的院落主张权利,其请求既不符合各家已经单独生活的事实,也与其称没有分家的主张相悖。因此法院认为,庄某有义务就上述主张进一步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现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庭审中,庄某出示了一份1951年版的《北京市郊区土地房产所有证》,对该份证据法院认为,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公有化、社会主义改造等历史事件),相关证据已经失效,故不宜再作为确认房屋权属的依据。根据法院现查明的事实,×号院的现有房屋均为武某21在武某、张某去世后申请翻建,建房人也并非武某、张某3,故相关房屋不能被认定为武某、张某3的遗产。武某9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判。据此,驳回庄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庄某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相关法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以上内容由姚志斗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姚志斗律师咨询。
姚志斗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61493好评数1529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姚志斗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537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北京-北京
  •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