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清旭律师亲办案例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获得缓刑判决,家属赠送锦旗表示感谢
来源:陈清旭律师
发布时间:2019-11-07
浏览量:130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获得缓刑判决,家属赠送锦旗表示感谢

案情简介:

201610月17日晚上18时左右,其正在小区保安室与保安员吴某聊天。被害人从洗手间出来,见到谢某在聊天,便用鞋把沾有尿液的水珠踢到谢某脸上,谢某没有理会,继续与保安员闲聊。被害人与其同事准备坐电梯离开时,谢某随手把拖鞋脱下扔向被害人,但没有仍中。被害人把拖鞋踢入电梯内,谢某便将被害人拖出电梯。被害人见没有坐上电梯,随即生气,一路推搡谢某到监控盲区,用膝盖猛撞谢某腰部,并边打边骂。谢某见被害人较真,就走出了监控盲区。被害人仍不依不饶,连推带骂。此时,谢某也生气了,转身打了被害人头上一拳,随后坐到被害人身上,又打了七八拳,保安员此时进来把谢某拖开。经过伤情鉴定,被害人被鉴定为重伤。随后,公安机关将谢某抓获。


陈清旭律师团队辩护:

陈清旭律师团队认为,一、谢某涉嫌过失致人重伤,而非故意伤害致人重伤谢某与被害人李楚加系隔壁邻居,相识较久。事发当日,被害人肆意将带有尿液的水珠踢到谢某脸上,随后双方发生争执,在被害人推搡过程中,谢某一时激愤,还手回了几拳。虽然伤情鉴定结果为重伤,但应定性为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理由是:1、被告人谢某没有伤害被害人李楚加的主观意愿与动机。谢某与被害人均为隔壁邻居的店员,双方认识以来经常在一起玩闹,并无私人矛盾,谢某没有任何动机故意伤害被害人。2、被告人谢某对重伤结果持反对态度。作为被害人的好友,谢某无论如何都不愿意出现轻伤或重伤结果,其轻信年轻人之间嬉戏打闹不会造成身体损害,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被害人重伤的结果,主观上对重伤结果有过失,但并无伤害的故意。


法院判决:

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谢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陈清旭律师团队的辩护意见:

1谢某涉嫌过失致人重伤,而非故意伤害致人重伤

2、本案起因系由被害人诱发,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根据谢某供述和监控视频可以看出,本案因被害人无故将鞋底脏水踢到被告人脸上引发纠纷,被害人进而大力拍打被告人后背,最终导致被告人激愤还手,被害人对本案纠纷发生存在较大过错。

3、被告人能够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归案后,被告人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没有隐瞒任何犯罪事实,坚持诚恳的认罪态度,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从未出现拒绝交代和推脱罪责的情况。同时,当被告人后来得知因自己的过失给被害人造成严重伤害以后,懊恼不已,追悔莫及,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4、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属于激情犯罪。本案发生邻居朋友之间,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人因一时冲动,过失致被害人受伤,属于激情犯罪,与其他主观上积极追求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犯罪行为有很大区别,社会危害性明显小于其它故意伤害犯罪。

5、被告人积极委托家属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双方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虽然被告人家庭去年遭受惨重火灾,家庭财产损失殆尽,但被告人为了表示悔罪诚意,减轻被害人损失,委托其家人多次上门赔礼道歉,四处借款,积极赔偿被害人。

6、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此前一贯表现良好,为人善良,从无任何违法犯罪的行为。

综上要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规定,被害人就案件起因存在一定过错,被告人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积极赔偿被害人,应依法从宽处理,请求法庭考虑本案各种因素,对被告人谢某从轻,并适用缓刑,给其一个与家人早日团圆的机会,给其一个早日还清家庭巨额债务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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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陈清旭
  • 执业律所:
    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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