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东律师亲办案例
腰穿医疗事故
来源:李晓东律师
发布时间:2019-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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腰穿医疗事故

原告芮XX诉称,两原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6月27日生育一子芮XX2014年8月11日,芮XX由于发烧入住被告医院,诊断为脓毒血症、急性上呼吸道感染、颅内感染?发热性惊厥?共住院45天。被告于2014年8月12日给孩子做了腰椎穿刺术,结果在手术半小时发生意外。医院告知家属做手术的时候因一口痰卡在孩子喉咙导致孩子脑死亡,后医院将孩子送至重症监护室继续抢救,2014年9月24日,芮XX经抢救无效确认死亡,现孩子尸体仍存放在殡仪馆。原告认为医院在孩子烧退后依然进行腰穿手术,且在有专业医师在场的情况下,没有及时采取正确的救治措施导致孩子死亡,被告应该负全部责任。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XX二附院赔偿原告由此产生的死亡赔偿金568800元、丧葬费28448元、司法鉴定费用8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00元,截止2017年7月3日所产生的殡仪馆费用(停尸费)72648元及以后实际发生的至诉讼终结前的费用。

被告XX二附院辩称,原告之子芮XX在被告处治疗并接受了被告给其实施的腰椎穿刺术,被告的治疗符合诊疗规范。现对于原告申请司法过错鉴定后认定被告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行为与患儿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的鉴定结论表示认可,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但被告为患儿得到及时治疗和抢救所垫付的治疗费207356.17元,应当结合鉴定结论意见由人民法院确定责任大小后予以扣减,请求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裁判。

经审理查明,两原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6月27日生育一子芮XX2014年8月11日,芮XX由于发烧伴惊厥1次入住被告医院住院治疗。入院初步诊断为脓毒血症、急性上呼吸道感染、颅内感染?发热性惊厥?。患儿入院进一步检查后,在取得患儿家长同意并书面签署知情同意书后,该院于2014年8月12日给患儿行腰椎穿刺术,术中患儿突然出现心跳、呼吸骤停等症状,被告立即给予急救,经抢救后,患儿呈深昏迷状态、双侧瞳孔大,对光反应消失,依靠呼吸机辅助呼吸,药物维持血压,病情危重,于2014年9月24日抢救无效死亡。现芮XX尸体仍存放在殡仪馆。原告认为被告在患儿烧退后依然进行腰穿手术,且在专业医师在场的情况下,没有及时采取正确的救治措施最终导致患儿死亡,被告应该负全部责任,故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原告申请由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为,被告在对患者芮XX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腰穿手术准备及风险评估不足、手术适应症把握不严格,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芮XX的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医疗过错参与度为30%-40%,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8000元。经质证,原告表示对该鉴定意见有疑问,但表示认可该结论,被告对该鉴定意见亦予以认可。本院审理后作出2015新民初字第XXXXX号民事判决书,被告XX二附院不服上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发回本院重审。重审过程中,经本院释明后,原、被告均不要求重新进行司法过错鉴定,表示认可原鉴定结论。

另查,患儿在被告处治疗花费共计213756.17元,其中原告方预交费用为6400元。被告因对患儿治疗并急救垫付医疗费用为207356.17元。关于殡仪馆费用(停尸费),西安市殡仪馆于2017年7月3日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兹有芮XX,男,年龄1岁,于2014年9月24日--2017年7月3日,在西安市殡仪馆存放,每天七十三元整,截止2017年7月3日共计冷藏费用72648元”。庭审中,原告提供被告医院出具的条据一份,内容为“在医疗纠纷未解决前殡仪馆遗体存放费用由我院承担,与赔付无关。总值班室刘红梅,2014年9月25日,证人新城分局张津”。用以证明殡仪馆的费用被告承诺全额承担并已实际支付殡仪馆费用5000元。

上述事实,有住院病历、医疗费发票、鉴定意见书等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患者基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给其造成的损害可以主张医疗机构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行为是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前提的。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医方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或过失以及医疗行为与患儿的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被告的诊疗行为经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意见认为被告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行为与原告目前的状况存在因果关系。本案在重审过程中向双方释明后,原、被告均认可此鉴定结论。该鉴定结论经本院审查并综合整个案情,可以认定该鉴定结论客观、科学、内容真实,本院依法予以采纳。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568800元、丧葬费28448元,本院对该数额依法予以确认。上述费用共计597248元,本院根据被告的医疗过错程度并综合整个案情,由被告承担40%的赔偿责任。关于原告要求的殡仪馆费用(停尸费),被告承诺对该比费用在诉讼期间全额支付,该承诺并不违法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2014年9月24日至2017年7月3日的费用72648元以及至法院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费用(按照每天73元计算)应由被告承担,该项费用中包含被告医院已支付的5000元,鉴于在殡仪馆登记的名称为死者芮XX,故该费用在被告支付原告后由原告和殡仪馆结算。关于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00元,鉴于被告的过错行为给原告及其家属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后果,本院依法酌定为50000元。关于被告垫付的治疗费207356.17元,是被告为避免延迟治疗可能给患儿带来不利影响,从而增加给患儿抢救成功的机会所产生的支出,因此应在本案中一并予以处理。综上,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大学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芮XX死亡赔偿金568800元、丧葬费28448元,上述费用合计597248元的40%即238899.2元。

二、被告XX大学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芮XX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腰穿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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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晓东
  • 执业律所:
    辽宁邦之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2107*********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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