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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小腿破溃行扩创皮瓣移植术,致创伤面广泛出血导致截肢
来源:梁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9-11-06
浏览量:246

【摘要】原告出生后6个月时因右侧下肢先天性血管瘤而进行手术,此次右小腿正面溃破也是因疤痕受损所致。医院给予原告小腿扩创、皮瓣移植、大腿取皮植皮术。术中在原告右小腿内侧取皮瓣,皮瓣下方近胫骨部位可见弥漫出血,止血困难,考虑手术损伤血管瘤导致广泛出血,无法愈合,行右大腿截肢术(截肢平面为股骨中下1/3)。201956日法院经审理认为,x医院对原告各项合理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合计401396.55元。

【关键词】医疗纠纷,破溃,扩创,皮瓣移植术,截肢

一.引言

小腿破溃行扩创皮瓣移植术,致创伤面广泛出血导致截肢,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 。资料来源于“于某某与xx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9x0102民初7221号”。

二.基本案情

(一)201647日,原告于某某因右小腿正面有一硬币大小的溃破到x医院就诊,就诊当天,原告详细地向医院说明出生后6个月时因右侧下肢先天性血管瘤而进行手术,并介绍此次右小腿正面溃破也是因疤痕受损所致,医院接诊医生提出做皮瓣手术治疗并表示血管瘤不会影响此次手术。412日,原告办理了住院手续,并复述前述病史。

(二)422日,医院给予原告小腿扩创、皮瓣移植、大腿取皮植皮术,手术从早8时进行到接近12时,术中在原告右小腿内侧取皮瓣,皮瓣下方近胫骨部位可见弥漫出血,止血困难,考虑手术损伤血管瘤导致广泛出血,环绕胫骨缝扎,加压包扎。术后加压包扎连续多日,术后第六天始进行换药,创伤面极大,无法愈合,原告痛苦极大,在医院劝说下,2016518日行右大腿截肢术(截肢平面为股骨中下1/3)。

三.裁判结果

根据鉴定意见,本院酌定x医院对本院认定的与本案具有关联性的原告各项合理损失承担承担60%的赔偿责任。综合考虑原告伤残等级、x医院诊疗过失、医疗过失与原告相关损害后果的关联程度等因素,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具有合理性,本院予以确认。201956日法院判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xx医院赔偿原告于某某医疗费等合计401396.55元。

四.讨论

(一)患方认为:x医院严重不负责任,在原告多次强调其有血管瘤病史的情况下,依旧忽略该重要病史,未予原告进行血管瘤相关检查,盲目取原告皮瓣,损伤血管瘤,造成出血不止,创面无法愈合,导致原告截肢;被告医院在处理原告腿部溃疡时,未能现先予换药等保守治疗,直接予以原告进行皮瓣移植,直接造成原告大腿截肢的损害后果。综上,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二)医方辩称:1、我院针对原告病情诊断正确,手术方式制定合理,充分交代手术风险,尽到了合理的告知义务,不存在任何过错与不足。2、原告病情复杂,来我院治疗之前,行过多次手术。具体情况不详。多年伤口迁延不愈,窦道不愈合。入院诊断:窦道不愈合伴感染(右小腿),贴骨瘢痕(右小腿),右小腿短缩畸形、血管瘤(右下肢)。来我院烧伤科治疗的目的,主要是伤口愈合,控制感染。32016422日术中出血较多,止血困难,考虑血管瘤相关。手术当中已给予患者反复缝扎和止血,处理得当。4、我院建议原告行截肢手术病情考虑充分。

(三)医疗鉴定意见:x医院在对原告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医院诊疗过错与原告术后胫前植皮区成活欠佳、愈合困难并最终行右大腿截肢术的因果关系程度,从法医学技术评定立场分析为同等至主要因果关系程度范围。2、原告右大腿截肢评定为六级伤残。3、原告右大腿截肢评定误工期120-180日,护理期30-90日,营养期90日。

(四)法院观点:病历资料反映,本案原告自身在出生时患有右小腿血管瘤,并于1岁时切除,具有右小腿血管瘤手术45年病史,而其血管瘤病变的具体程度、目前右小腿血管情况等问题不详;此外,原告近8年出现切口反复破溃、感染,查分泌物示铜绿假单胞菌感染,是否存在继发慢性皮下组织炎症等病情亦不明确。因此,就原告自身病史而言,医院给予皮瓣转移术前行下肢血管造影、影像学等检查对明确患者目前下肢血管条件、皮瓣的选择部位等具有指导意义。审查送检病历资料,术前缺乏相关检查内容,存在不足。

【参考资料】1.医疗纠纷:对刀砍伤出血患者抢救中,未及时包扎止血并扩充血容量。2.医疗纠纷:未确认感染是否得到控制即行骨折内固定手术导致骨髓炎。3.医疗纠纷:行腰椎管减压术时手术操作失误,损伤神经导致肢体截瘫。4.医疗纠纷:慢性硬膜下血肿穿刺引流术,致脑多发出血造成五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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