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概述(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或隐去或概述相关信息)。
林某向刘某租赁了刘某位于某设区市沿街商铺一间,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商铺为毛坯状态,林某自行负责装修。合同签订后,林某装修入住生产经营。两年后,因该商铺沿河岸,政府规划拟将河道修整加宽,故发出征收公告征收林某租赁的商铺。租户林某找到政府相关部门要求参与谈判征收补偿问题,但是由于林某不是产权人,因此征收部门只与产权人刘某签订了《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并约定了装饰装修、停产停业等损失的补偿。租户林某不同意产权人刘某签订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故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协议。
二、法院判决。
2018年9月,法院作出裁判认定该《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侵害了租户林某的合法权益,予以撤销。
三、胜诉观点。
虽然林某仅仅是租户并不是该被征收商铺的产权人,但是该商铺的装饰装修价值、停产停业等损失均是归属租户林某。林某作为利害关系人有权参与谈判并且有权对补偿提出意见。征收机关以林某不是产权人为由,绕开作为利害关系人租户林某,直接和产权人刘某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属于行政程序不正当,该行政行为依法应当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