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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诉案件的答辩状(合伙纠纷续)

作者:杨继泽  更新时间 : 2011-10-17  浏览量:2461

答辩状

答辩人秦艳玲,男,1955年5月7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河滨街道半窑居委会四组。
抗诉机关: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被告)朱学书,男,1958年12月22日生,住宿迁市宿城区河滨街道半窑居委会四组。
答辩人针对抗诉机关的抗诉理由作如下答辩:
一、抗诉机关将经过剪辑的结账单内容作为所谓的新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是对事实的极端不负责任。因为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只有保证书证内容的客观完整性,才能反映出事实的原貌。抗诉机关对秦艳玲书写的结账单不从整体上进行分析判定,相反却违反证据规则的要求,刻意剪辑取舍、断章取义地认为秦艳玲与朱学书之间是借贷关系,不仅完全违背了客观事实,而且也与其所依据的结账单内容相悖。
事实是合伙结束后,朱学书向秦艳玲报送了合伙支出账单(秦艳玲在原一审中已向法庭出示),秦艳玲也向朱学书报送了合伙支出账单(即抗诉机关作为新证据提供的结账单),但朱学书在原一、二审诉讼中持有该证据,却拒不提供,现在作为申诉证据提供,显然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新证据。(参见《最高院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四条:“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朱学书之所以在原审中故意不提供该结账单,是因为该结账单更能说明其与秦艳玲是合伙关系。1、该结账单第①条注明“秦艳玲先拿46500元在宿迁水泥厂买煤灰作底本”,何谓“底本”?就是做生意的本钱,原始出资。如果属于借款,何来做底本之说?2、该结账单第④条注明“当时朱学书说秦艳玲的5万元底本按月利壹元给贰分利”,朱学书之所以要给秦艳玲的5万元底本算利息,是因为一开始合伙时,只有秦艳玲一方投资了本钱,朱学书因家庭经济贫穷,只是出人力,为了体现公平,朱学书主动提出给秦艳玲投资的底本算利息,合伙利润另外分红。3、该结账单第②③⑤⑥⑦条,已明确说明朱学书与秦艳玲之间是合伙做煤灰生意,如果是直接的借贷关系,秦艳玲有什么必要支付卸力费、咨询费,还要请客送礼,还因为向债务人金陵公司索要煤灰款发生吵打被公安派出所处理呢?!4、抗诉机关认为朱学书与秦艳玲之间是借贷关系,请问煤灰生意做完到现在已经过去五、六年时间了,朱学书有没有向秦艳玲还本付息?!
二、抗诉机关认为原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是对民事证据规则的误解,也是对客观事实以偏概全的推断。民事诉讼的举证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参见《最高院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在原审中秦艳玲主张合伙利润为496306.5元,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而朱学书虽然对此提出异议,但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故原一、二审判决根据举证规则推定秦艳玲的主张成立,不存在任何问题。至于抗诉机关认定朱学书支出现金786760元,所依据的淮安华能电厂粉煤灰公司王业军证言及该公司收据,证据的三性均存在问题。1、关于真实性问题。首先,王业军证言需要证人到庭接受质证才能辨别真伪,其次,该公司收据不符合交易习惯,支付货款应当在每次拖货时支付,不可能一次性托运30260吨煤灰,并支付423640元巨额货款,事实上也是每拖一船煤灰即付清货款的。2、关于合法性问题。无论证人王业军证言还是该公司收据,就形成时间而言,均应当发生在原一、二审诉讼之前,而朱学书在原一、二审诉讼中拒不提供,已经失去证明效力,不应当再作为新证据予以审查。3、关于关联性问题。即使王业军证言及该公司收据反应的内容真实,也与本案待证事实,即“朱学书与秦艳玲之间是否是合伙关系及合伙利润是多少”没有任何关联性。因为并非所有合伙事务都是朱学书和秦艳玲二人一同参与进行,分工合作,是他们合伙的基本形态。朱学书经手支付该公司煤灰款,并不能说明资金就是朱学书个人提供,事实是朱学书支付的货款绝大部分都是从秦艳玲夫妻手中领支,这有朱学书出具的收条为证(秦艳玲在原一、二审诉讼中已经出示法庭)。另外,朱学书和秦艳玲并不只是和淮安华能电厂煤灰公司一家从事煤灰买卖,合伙收支数额怎能仅根据该公司一家之言确定!况且974816.5元总货款和496306.5元利润中的443816.5元都是早已生效的(2007)宿城民二初字第00522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至于朱学书认为还有别的支出没有计算,应当拿出相关的证据加以证实,对此,原二审判决已经明确告知其对此享有另行向秦艳玲主张分担的权利。
三、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非常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尤其原二审判决根据证据规则认定事实,说理客观透彻令人信服,实体判决公正合法,应予维持。
此致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秦艳玲
代理人 杨继泽

                          201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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