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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拆迁:对一户二宅房屋的拆除,需履行告知催告等法定程序义务
来源:梁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9-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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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被告xx乡人民政府,与原告村理事会一致认定原告为一户二宅,原告的砖木结构瓦房属于违法建筑。2018614日,被告及原告村理事会对原告瓦房予以拆除。本案中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履行了对原告的告知、催告等程序义务,即拆除原告的房屋,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和陈述申辩权,构成程序违法。2019429日法院判决确认被告xx乡人民政府于2018614日对原告涂某安、涂某娥共有的房屋实施拆除的行为违法。

【关键词】征收拆迁,程序违法,违章建筑,知情权,陈述申辩权

一.引言

对一户二宅房屋的拆除需履行告知、催告等法定程序义务,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 。资料来源于“涂某安、涂某娥等与xx乡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审行政判决书(2018x行初x号”。

二.基本案情

(一)原告涂某安、涂某娥系江西省上饶市xxx村村民,原告涂某安、涂某娥系合法的夫妻,坐落在xxx村的一幢瓦房的户主系涂某安。被告x乡人民政府实施宅基地改革,201858日起,被告所属乡、村两级干部多次到原告家,以原告不符合“一户一宅”政策、原告房屋属“空心房”等理由提出要拆除原告的房屋,原告据理力争。

(二)2018518日中午,被告x乡乡干部带领二十几个人,没等原告吃完中饭,强行将原告夫妻抬出房屋进行了第一次拆除,原告涂某娥见房屋倒塌受到刺激从而引发心脏病发作倒地,被告工作人员才暂时停止了拆除。之后一段时间,原告以躺在挖机轮下,以被告未一视同仁拆房等手段试图阻止被告的继续拆除,几经拉锯,但最终原告夫妻辛辛苦苦建起的房屋还是于2018614日在被告发动的第四次拆除中被夷为平地。

三.裁判结果

涂某安作为涉案房屋的所有人,涂某娥作为涂某安的合法妻子,被告的拆除行为对涂某安、涂某娥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故涂某安、涂某娥作为利害关系人有权提起诉讼,其是本案适格的原告。本案中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履行了对原告的告知、催告等程序义务,即拆除原告的房屋,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和陈述申辩权,构成程序违法。2019429日法院判决确认被告xx乡人民政府于2018614日对原告涂某安、涂某娥共有的房屋实施拆除的行为违法。

四.讨论

(一)宅基地改革:为了推进不动产登记工作,x县人民政府根据上级有关机关、部门的要求,在全县范围内实施了农村宅基地改革,根据县政府的要求,被告于20184月始即着手开展这一项工作。在工作过程中,被告发现原告有二处住房,一处为砖木结构的瓦房、一处为三层砖混结构的楼房,原告所在村为了实施宅基地改革而成立的理事会亦同样认定原告为一户二宅,加之原告的瓦房年久失修存在着安全隐患,亦有碍村容及秀美乡村建设。被告依据上述事实,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原告村理事会的意见,决定对原告的瓦房予以拆除。

(二)原告诉求:被告xx乡人民政府,与原告村理事会一致认定原告为一户二宅,原告的砖木结构瓦房属于违法建筑。被告先后按照相关程序通知原告自行拆除,但未果。2018614日,被告及原告村理事会对原告瓦房予以拆除。原告认为,被告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未向原告出示任何法律文书及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将原告的房屋拆除,其行为明显违反行政强制法,请求贵院依法判决确认被告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答辩意见:被告在实施案涉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对于原告类似的一户多宅拆除的法律依据进行了认真思考,将这样一户多宅的住房,由被告予以拆除,也是存有疑虑的,亦曾考虑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考虑到具体工作、司法解释及上级有关文件的要求,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具有可行性。直接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认定原告瓦房为非法建筑亦无不可。

【参考资料】1.征收拆迁:涉案房屋农村集体土地整体拆迁,需履行相应的合法手续。2.征收拆迁:未达成补偿协议,需依法向法院申请,方可执行强制拆除。3.征收拆迁:认定被征收建筑物属于违法建筑,需有相应法律文书佐证。4.以案释法:征收拆迁中违章建筑的认定,需要有相应的法律文书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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