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找法网>惠州律师>律师>邱文峰律师 > 亲办案例

醉酒殴打执行公务的民警构成妨害公务罪

作者:邱文峰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9-11-04 22:21 浏览量:1168

惠阳邱文峰律师解析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案中,周某拒不配合,并大吵大闹、动手殴打民警林某,阻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应当予以惩处。

尽管如此,邱文峰律师0接受委托后,在充分了解案情后提出了辩护意见:被告人周某当庭认罪,故辩护人做罪轻辩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在本案中有如下从轻量刑情节:

1、本次冲突是在被告人大量饮酒,公安人员临时检查的情况下发生的,并未造成严重后果;

2、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

3、被告人在法庭上认罪、悔罪;

4、被告人无前科劣迹,是初犯、偶犯。综上,希望法院对被告人周某作出从轻判决。

法院在审理此案后采纳里惠阳律师邱文峰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周某从轻处罚。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粤1303刑初4*8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男,1987年02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因本案于2018年5月17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5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邱文峰,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惠阳检公诉刑诉〔2018〕4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8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官石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及其指定辩护人邱文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5月17凌晨1时25分许,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秋长派出所值班民警林某带领协警王育业到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街道办金源休闲会所处置一民事纠纷后,对金源休闲会所进行巡查,在巡查至该会所K03房,要求在该房消费的被告人周某出示身份证。被告人周某拒不配合,并大吵大闹、动手殴打民警林某,阻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后被前来支援的民警控制。经鉴定,被害人林某的损伤程度未达到轻微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被告人周某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拘役。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周某对起诉书的指控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被告人周某的辩护人意见是:被告人周某当庭认罪,故辩护人做罪轻辩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在本案中有如下从轻量刑情节:1、本次冲突是在被告人大量饮酒,公安人员临时检查的情况下发生的,并未造成严重后果;2、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3、被告人在法庭上认罪、悔罪;4、被告人无前科劣迹,是初犯、偶犯。综上,希望法院对被告人周某作出从轻判决。

经审理查明,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周某没有异议并认罪,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刑拘材料、逮捕材料、起诉意见书、移送起诉告知书;周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提解证、周某讯问笔录及辨认;林某人民警察证、自述经过、相片指认;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王某询问笔录及辨认、曾某询问笔录及辨认、程某询问笔录及辨认、黄某询问笔录及辨认;惠某三和医院疾病证明书、鉴定文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查记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送达回证;审讯视频截图;处警经过、说明、工作证明、报警情况说明、情况说明;光盘3张等。以上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并经本法庭核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暴力方法阻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应当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与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及量刑情节相符、幅度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相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7日起至2018年9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叶仕平

人民陪审员 林冠超

人民陪审员 魏兴才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张秋慧

在线咨询邱文峰律师

律师综合信息

  • 用户推荐热度: 5.0

  • 累计帮助用户量:296

  • 好评:1

咨询电话:13825405288
找法网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关注律师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