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潘某与被告孟某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后,合议庭于2019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孟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京师律师事务所姚志斗律师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经我院合法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书面答辩,可视为对本案实体抗辩权和对原告所举证据质证权利的放弃。原告本人持有被告出具的欠条原件可视为合法的债权人,被告孟某理应按期归还欠款,不按约还款引起纠纷,应负纠纷的全部责任。
法院判决:
被告孟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潘某欠款4000元。
相关法规: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