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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热纠纷:供热事故致暖气水外流,应对用户的合理损失予以赔偿
来源:梁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9-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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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xx业主房屋处于停止供暖的状态下,被告对该房屋进行供暖,造成房屋的供暖设施爆裂,暖气水外流渗漏至原告房屋内,导致原告房屋内天棚、地板、家具等物品被水浸泡,产生财产损失。2019618日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情况明显属于供热事故,被告理应对原告由此产生的合理损失予以赔偿。判决x市第二热力供暖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赵某某赔偿款2820元、租房费9300元、鉴定费2000元,合计14120元。

【关键词】合同纠纷,供用热纠纷,供热事故,暖气水外流,合理损失

一.引言

供热事故致暖气水外流,应对用户的合理损失予以赔偿,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 。资料来源于“赵某某与x市第二热力供暖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x0103民初10182号”。

二.基本案情

原告赵某某系位于xx屋的所有人,该房屋由被告x市第二热力供暖公司负责供暖。2018215日上午,在xx业主房屋处于停止供暖的状态下,被告对该房屋进行供暖,造成房屋的供暖设施爆裂,暖气水外流渗漏至原告房屋内,导致原告房屋内天棚、地板、家具等物品被水浸泡,产生财产损失。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起诉到本院。庭审后,本院委托x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原告室内财产损失情况进行评估,结论为:赵某某受损涉案资产评估价值为2820元。鉴定费为2000元。

三.裁判结果

本案的情况明显属于供热事故,可以认定被告存在违约行为,被告理应对原告由此产生的合理损失予以赔偿。经评估原告的财产损失为2820元,因该房屋漏水严重不能居住,导致原告到外面租房居住,故对原告的租房费亦应赔偿。2019618日法院判决,x市第二热力供暖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赵某某赔偿款2820元、租房费9300元、鉴定费2000元,合计14120元。

四.讨论

(一)诉讼经过:x市第二热力供暖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6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某某,被告x市第二热力供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某某、田某到庭参加诉讼。

(二)原告用热用户诉求:原、被告就位于xx产存在供暖合同关系。被告出现严重供暖事故,原告损失被告一目了然,但经多次协商,被告拒绝赔偿。原告无奈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求。

(三)被告供热单位意见:被告未对原告造成任何侵权,原告室内造成的损失应由案外人李某某承担赔偿责任。贵院不应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损失未通过司法鉴定的评估,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四)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供用热力合同关系成立,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遵守各自的合同义务。《x市民用建筑供热用热管理条例》规定:“已分户供热的住宅用热户室内供热设施,由用热户管理,更换供热设施的费用由用热户承担,因供热事故造成损失的除外。”

【参考资料】1.合同纠纷:已签停止用热协议,热电公司不得无故要求赔偿热损失费。2.行政诉讼:新楼盘过高影响采光,公开备案文件属城建局的法定职责。3.知识产权:销售假冒花露水中网店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认定。4.建筑工程施工后双方签署的工程结算书属于依法成立的合同 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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