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一方未到庭怎么办
案情简介
原、被告自由恋爱于1997年10月举办结婚典礼仪式,1998年8月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女孩,现年16周岁。因结婚典礼时未到法定年龄,草率结婚,婚后也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且被告经常赌博,对家庭不管不顾,原告于2013年9月4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在此期间,被告经常对原告及其原告家人电话恐吓、威胁,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曾于2015年4月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并未改善。故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抚养权由孩子自己选择。
京师律师事务所姚志斗律师意见
原告于2013年9月份离家出走,夫妻双方分居生活二年之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且原告两次提起离婚诉讼,被告未提出任何抗辩理由,说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依法应准予原、被告离婚
法院判决:
准予原告余某某与被告郝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余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相关法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