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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行扁桃体切除手术过程中,止血电流将患儿手指背部烧伤
来源:梁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9-10-31
浏览量:184

【摘要】原告曾某某(2岁)在被告xx区第一人民医院接受了扁桃体切除手术。术中,患儿左手中指背部烧伤,皮肤坏死,肌腱损伤,骨质损伤。病历中的诊疗经过记载“给予单极电凝止血后鼻咽部无出血,撤开口器及拔管后发现患儿左右中指烫伤,考虑术中患儿手指意外挣脱约束带,接触金属,电路回流所致”。根据鉴定意见,被告xx区第一人民医院应当对原告曾某某左中指皮肤烫伤损害结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合计11589.37元。

【关键词】医疗纠纷,扁桃体,切除手术,止血电流,烫伤

一.引言

行扁桃体切除手术过程中,止血电流将患儿手指背部烧伤,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 。资料来源于“曾某某与xx区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X0115民初2103号”。

二.基本案情

(一)原告曾某某(2岁)于2018124日在被告xx区第一人民医院接受了扁桃体切除手术。当天1130分手术结束回到病房后哭闹不止,家属发现原告曾某某喉部大量溢血,鼻孔处也有血流出,遂告知医生,后原告曾某某又进行了第二次止血全麻手术。在第二次手术过程中,因手术医生的操作不慎,导致止血电流将原告曾某某的左手中指背部烧伤,皮肤坏死,肌腱损伤,骨质损伤,手术时长5个半小时。

(二)原告曾某某扁桃体基本恢复后,又于同年25日转手术外科治疗,26日进行左中指清创带蒂皮瓣移植术,又将原告曾某某左手中指移于腹部固定、缝针,一周后进行第四次皮瓣断开手术,于223日才出院。原告曾某某的疤痕创伤部位后期还需要修复、美容等一系列后期治疗。

三.裁判结果

x大学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意见依据充分,本院予以采信。参照该鉴定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原告曾某某要求被告xx区第一人民医院赔偿损失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鉴定意见,被告xx区第一人民医院应当对原告曾某某左中指皮肤烫伤损害结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xx区第一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曾某某各项损失11589.37元。

四.讨论

(一)患方认为:原告曾某某因被告xx区第一人民医院的手术过错在身体及精神上受到了巨大伤害,家人也因此受到了较大的精神创伤,被告xx区第一人民医院应赔偿原告曾某某的损失。关于具体赔偿项目,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要求按照法律规定计算,交通费主张3000元,护理费主张3万元,精神抚慰金主张2万元,鉴定费6000元。

(二)医方辩称:原告曾某某因扁桃体腺样体增生于2018124日在全麻状态下做手术,由于术后创伤出血再次进入手术室,术中发现手指中指受伤。在全麻状态下原告曾某某的手部仍可以活动,严格意义上说并不是医疗行为过错导致的损害,协商时被告xx区第一人民医院也表示愿意对原告曾某某左手中指的创伤进行赔偿,但双方因原告曾某某要求赔偿的数额过高致使未能协商达成一致。

(三)医疗鉴定意见:医方在鼻咽部手术止血过程中,未尽谨慎注意义务,致远离手术部位左手中指皮肤损伤,存在过错,被鉴定人曾某某左中指皮肤烫伤,不构成伤残,后期医疗费2000元左右,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xx区第一人民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建议过错对损害后果的参与度为完全作用。

(四)法院观点:病历中的诊疗经过记载“给予单极电凝止血后鼻咽部无出血,撤开口器及拔管后发现患儿左右中指烫伤,考虑术中患儿手指意外挣脱约束带,接触金属,电路回流所致”。

【参考资料】1.医疗纠纷:对先天性巨结肠存在误诊,该医疗过错致新生儿八级残疾。2.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 导致34名妇女中5(含二孕妇)感染艾滋病 构成医疗事故罪。3.医疗纠纷:儿童呕吐腹痛疑似急性肠胃炎,需鉴别美克尔憩室肠套叠。4.医疗纠纷:出生后窒息抢救,行气管插管过深导致新生儿死于并发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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