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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未及时请会诊明确诊断,致咯血病情加重心脏骤停而死亡
来源:梁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9-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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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褚某某因身体不适,到被告医院门诊就医,该院门诊诊断为心房纤颤、上呼吸道感染并发肺炎,经抢救后病情无好转,患者褚某某死亡。2019425日法院经审理认为,院方未能根据褚某某当时病情及时尽早请相关科室会诊,未能明确诊断及确定相应治疗方案,被告xx区人民医院应承担褚某某死亡30%的过错责任,赔偿234294.41元。

【关键词】医疗纠纷,咯血,医疗过错,明确诊断,治疗方案

一.引言

未明确诊断及相应治疗方案,致咯血患者抢救无效而死亡,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 。资料来源于“焦某海、焦某辉等与xx区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9X1602民初1042号”。

二.基本案情

褚某某因身体不适,于201815日上午9时许,到被告医院门诊就医,该院门诊诊断为心房纤颤、上呼吸道感染并发肺炎,并主诉“咳嗽咳痰4天伴咯血9小时”当日930时许入住该院内二科,褚某某继续咯血等因病情加重至当日11时,由重症医学科会诊后转入重症医学科抢救治疗,经抢救后病情无好转,且逐渐加重,于20181600:59突发心脏骤停,16110分医院通知患者家属,告知患者褚某某死亡。

三.裁判结果

参考鉴定意见,本院认定被告xx区人民医院应承担褚某某死亡30%的过错责任。2019425日法院判决,被告xx区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焦某海、焦某辉、焦某永、焦某丽支付各项赔偿金234294.41元。

四.讨论

(一)患方认为:患者褚某某以心房纤颤,上呼吸道感染并发肺炎去被告处住院治疗,当日12点后转入重症监护室治疗。转天110分医院通知患者家属,告知患者褚某某死亡。原告认为,被告的诊疗行为存在严重过错,没有对患者对症治疗,没有对患者病情预防处置方案记录,漠视患者生命,是造成患者死亡的根本原因。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二)医方辩称:司法鉴定书分析论证理由不充分,内容粗糙含糊,所述内容没有真实可靠和可以让人信服的完整、充分、合理的证据,无客观实质性的内容可以判断患者死亡损害结果和医院的诊疗有因果关系,鉴定内容含糊、论证证据不充分,前后矛盾,不符合事实,且建议过错参与度的评定跨度较大,定性定量不准,应该不予采纳。医院在患者的诊疗过程中不存在过错,无赔偿责任。我们认为患者死亡是因患者的疾病所致,任何疾病都存在着不可预测和控制的发展结果。

(三)医疗鉴定意见:被鉴定人褚某某死亡的损害结果与xx区医院方未尽到高度谨慎注意义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综合考虑到被鉴定人褚某某入院时疾病病情、经治医院病历资料记载及xx区人民医院诊疗水平等因素,建议:过错参与度评定为15-40%

(四)法院观点:褚某某因病入住被告医院后,院方应该根据褚某某当时病情及时尽早请相关科室会诊,以明确诊断及确定相应治疗方案;同时,应该就患者褚某某目前病情、可能发展等向褚某某及其家属明确告知,并取得其书面签字知晓。另外,院方存在对患者褚某某住院期间部分病情记录不完整等,不能完整反映出院方对患者褚某某抢救及治疗用药过程。

【参考资料】1.专家辅助人在医疗纠纷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2.医疗纠纷:无名氏男孩被救助站送医后死亡,医院的抢救存在过错应承担35%责任。3.“引礼入法”与医事法律的建设。4.医疗纠纷:输注中药注射液时疏于监测,导致药物过敏造成患者死亡。5.最高人民法院医疗案例12号:病历医疗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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