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上诉人黄某1上诉请求:撤销台山市人民法院(2016)粤0781民初2096号民事判决,维持双方于2013年2月3日于台山市民政局办理离婚时各项协议。事实和理由:一、黄某1于台山法庭开庭日因一时疏忽记错时间,当得知错过了开庭时间后,即到法院说明问题,并向法庭递交了黄某1父母给法庭的一封信。二、法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变更抚养关系。
京师律师事务所姚志斗律师意见
虽然黎某与黄某1在离婚协议中确定婚生女儿黄某2由黄某1抚养,但黄某2已年满10周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对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有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的规定,首先,黎某与黄某1在就业条件方面无明显差异,虽然黄某1父母均有固定收入,但父母的经济条件仅起到辅助作用,况且黄某1前期存在大额借款,靠其父母帮助偿还,黄某1的父母在兼顾自身生活以及帮助偿还债务的基础上,对黄某1抚养女儿的经济辅助能力有限;其次,考虑双方的婚生女儿黄某2已经年满10周岁,即将步入青春期,女儿跟随母亲生活更有利于青春期的身心健康成长;再次,在本案诉讼期间,一审法院就抚养问题征询女儿黄某2的意见,黄某2表示愿意随母亲生活。最后,黎某现任丈夫李祺练亦出具书面声明,表示自愿抚养黄某2至其成人。故黎某主张由其抚养女儿黄某2的请求,理由充分,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黄某1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相关法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