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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诉讼:延误最佳手术时机,导致头部外伤患者抢救无效死亡
来源:梁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9-10-23
浏览量:163

【摘要】2017929日,体育学院学生谢某在练习跳高时,头部着地受伤,入院后经诊断为: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创伤性硬膜下血肿。201710410分行手术治疗,术后深度昏迷,双侧瞳孔散大,送ICU治疗监护。患者谢某于116日死亡。2019422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xx市人民医院存在延误了最佳的手术时机的过错,参考《司法鉴定意见书》,应承担30%的责任,合计257990元。

【关键词】医疗纠纷,头部外伤,医疗过错,手术时机,抢救无效

一.引言

医院延误最佳手术时机,导致头部外伤患者抢救无效死亡,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 。资料来源于“谢某某、廖某某等与xx市人民医院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7X0781民初3514号”。

二.基本案情

(一)原告谢某,于2014912日开始就读于xx体育学院。2017929日,谢某在xxxx中学观摩李某某老师上课,同时与学生一起练习跳高,谢某在跳高时因起跑点偏离中线,起跳后越过了安全垫,头部着地受伤,当日下午722分被送至被告xx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谢某入院后经诊断为: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创伤性硬膜下血肿。

(二)2017101日凌晨325分,谢某出现昏迷,四肢强直,抽搐,呼吸急促。410分,对谢某行开颅血肿清除术+切除部分额颞叶内减压术+去骨瓣减压术等治疗。手术过程中脑组织向外膨出,术后深度昏迷,双侧瞳孔散大,对光无反应,刺痛肢体无明显活动,送ICU治疗监护。患者谢某于116日死亡。

三.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患者谢某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其在跳高时起跳点偏离中线,起跳后越过了安全垫,头部着地,造成重度脑损伤所致,应当由谢某自行承担主要责任。同时,参考《司法鉴定意见书》,2019422日法院判决,被告xx市人民医院应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谢某某、廖某某因谢某死亡的各项损失859967元的30%,共计257990元。

四.讨论

(一)患方认为:被告xx市人民医院的主治医生严重不负责任,未认真观察患者的病情变化,错过了手术的时间,造成患者死亡的结果,被告xx市人民医院有重大过错。被告未尽充分注意义务,未及时进行开颅手术,延误治疗是导致谢某死亡的关键,是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二)医方辩称:根据鉴定意见可知患者谢某死亡的主要原因系颅脑损伤并大面积脑梗死和颅内、肺部感染引起循环呼吸衰竭的结果,而非答辩人xx市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医方属于次要责任。该《鉴定意见书》应当作为本案认定责任的依据。因此,答辩人仅承担5%的赔偿责任。同时,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存在不合理或不合法之处,请法庭依法予以核减。

(三)医疗鉴定意见:尸检意见为,谢某符合颅脑损伤引起中枢、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鉴定意见为:xx市人民医院对谢某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该医疗过错与谢某死亡的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辅助因素),属于次要原因。

(四)法院观点:谢某受伤二小时后送往被告xx市人民医院治疗,医方针对谢某的伤情及时采取了相应的治疗措施,医方的诊断和治疗措施符合医疗规范。但是,医方在谢某入院后二天内对其进行了五次头颅CT检查,每次检查结果显示其颅脑损伤呈进行性加重,特别是在20179301611分头颅CT显示“左额颞叶和右额叶脑挫伤并脑内血肿、左颞部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枕骨右侧骨折等颅脑损伤,范围较广、程度较严重”,此时患者已经具备“行开颅血肿清除术+去骨瓣减压术”手术指征的情况下,医方才于2017101日对患者行开颅血肿清除术+切除部分额颞叶内减压术+去骨瓣减压术,医方延误了最佳的手术时机。

【参考资料】1.医疗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五十四条附案例解读。2.医疗纠纷:对刀砍伤出血患者抢救中,未及时包扎止血并扩充血容量。3.“引礼入法”与医事法律的建设。4.医疗纠纷:头部外伤性脑出血行开颅手术,术后病情危重不宜转出IC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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