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琼泉律师亲办案例
劳动争议案代理词
来源:邓琼泉律师
发布时间:2019-10-22
浏览量:702
文某福诉湖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一案代理词


审判长:
湖南银剑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原告文某福的委托,指派邓琼泉律师担任其诉湖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中公司)拖欠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劳动争议一审的诉讼代理人,现根据本案的证据及庭审情况,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法官审理本案时参考并采纳。
一、文某福从2018年7月至2019年8月在大中公司工作提供劳动的事实和相应证据:1、原被告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是2018年7月7日至2021年7月6日,证明原告在2019年8月1日之前仍在劳动服务期限内,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被告使用原告的一级建造师证至2019年5月,也可以证明原告在被告处提供劳动至少到2019年5月;3、被告为原告缴纳社保的清单可以证明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动至2019年7月底,原告如果没提供劳动,被告不可能也没必要为原告缴纳社保。
二、从原告提供的工资清单可证明被告发原告工资到2019年1月(2月发1月份的工资),从2月至7月底的工资被告至今拖欠。
三、被告说原告2019年2月份就不在被告处工作不是事实。1、被告提供的所谓考勤表是被告单方面制作,不但没有原告签字确认,名单上的其他工作人员也没有签字确认,因此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证明不了任何事实。2、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休息为弹性工时制,既然是弹性工时制,说明原告的工作无法打卡考勤,也可以证明被告所谓的考勤与合同约定自相矛盾,是假的。3、原告与被告工作人员韩总的聊天记录,只是一种意向,原告并没有付诸行动,聊天的目的是敦促被告诚实履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4、2019年4月份湖南省四建筑公司付给原告的工资是补发其拖欠原告2017年的工资,原告与四建筑公司于2018年7月之前就解除了劳动关系,有相关的诉讼传票可以证明。5、如果真如被告所说原告于2019年2月开始就没有为被告提供劳动,擅离岗位,那被告怎么没有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原告连续矿工15天为由依法辞退原告呢?这样不是能够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而不需要向原告支付任何赔偿吗?也就是说,被告称原告2019年2月份开始就没有为被告提供劳动的说法不符合常理。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请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的辩驳缺乏证据支撑且不符合常理;故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邓琼泉
2019年10月17日


以上内容由邓琼泉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邓琼泉律师咨询。
邓琼泉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976好评数20
  • 办案经验丰富
  • 咨询解答快
邵阳市红旗路,美地公元写字楼24楼23B02室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邓琼泉
  • 执业律所:
    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305*********590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邵阳市红旗路,美地公元写字楼24楼23B02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