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5年7、8月份,某造纸厂法定代表人陈某某为偿还其欠杨某的债务,将造纸厂30%股份转给杨某,由杨某任造纸厂经理,后造纸厂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依法羁押,造纸厂遂由杨某继续经营。
2018年1月底,杨某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依法羁押,在被羁押前杨某委托赵某某继续经营管理造纸厂,赵某某为保护杨某经营造纸厂期间所产牛皮卷纸不被他人侵占,遂安排员工杨某某将造纸厂生产的价值150余万的牛皮卷纸转移,后造纸厂报案,公安机关认为赵某某转移的牛皮卷纸属于造纸厂财产,遂以赵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职务侵占,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律师观点:
赵某某在杨某被羁押期间受杨某的委托继续经营管理造纸厂,主观上自然认为造纸厂在杨某经营管理期间所生产的牛皮卷纸应为杨某所有,其为使杨某的财产不被他人侵占,而转移牛皮卷纸的行为,恰恰正保护了杨某的财产权益,可见赵某某主观上没有将牛皮卷纸非法占有的目的,没有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故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而所谓非法侵占单位财物,是指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将本单位财产化为私有的行为,本案中,赵某某从一开始就认为涉案牛皮卷纸是杨某的财产,自然要在受杨某委托经营管理造纸厂期间,尽最大的努力去保护杨某的财产不受他人侵占,而其将涉案牛皮卷纸转移出厂的行为,正是为了能够替杨某妥善保管财物,也就是说赵某某从没有实施非法侵占造纸厂财产的行为。既然赵某某从来就没有实施非法侵占造纸厂财产的行为,也就没有任何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事实,没有犯罪事实,自然不构成犯罪。
审查起诉结果:
检察院经依法审查,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定赵某某没有犯罪事实,决定对赵某某不予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