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告人陈某某因与受害人李某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持刀将受害人李某腹部扎伤,经鉴定,受害人李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检察院以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律师观点:
鉴于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给受害人李某造成的人体损伤程度已经达到重伤二级,想要给被告人陈某某争取缓刑,就需要尽最大的努力促使被告人陈某某的家属对受害人李某进行赔偿,并取得受害人李某的谅解,但因被告人陈某某给受害人李某造成的损伤较重,受害人李某一直拒绝谅解被告人陈某某,辩护人介入案件后,始终积极与受害人李某沟通,最终在辩护人的努力下,被告人陈某某家属与受害人李某达成了和解协议,受害人李某为被告人陈某某出具了谅解。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以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宣判后检察院没有抗诉、被告人陈某某没有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