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1999年张某某与本村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了本村6亩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后张某某所承包的土地中有部分土地被杨某某侵占,县政府于2014年3月在张某某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情况下,另行为杨某某颁发土地使用证,严重损害张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益,张某某多次向县国土部门、县政府反映情况,均未得到解决,遂于2017年6月依法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市政府以县政府为杨某某颁发土地使用证行政行为合法,予以维持。
张某某不服行政复议结果,遂以市、县两级政府为被告,杨某某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确认县政府为杨某某颁发土地使用证的行政行为违法并撤销所颁发土地使用证。
律师观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的规定。原告张某某已经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即取得对涉案土地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即受法律保护。
二、原告张某某承包期限自1999年1月20日至2028年1月20日,而被告县政府就涉案土地作出为第三人杨某某颁发土地使用证的行政行为时,原告张某某对涉案土地的承包权仍被登记在册,仍对涉案土地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没有被任何单位以任何方式收回,且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至今仍在原告张某某手中,这就表明至今原告张某某仍对涉案土地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告县政府在明知涉案土地尚在原告张某某承包期限内,还为第三人杨某某颁发土地使用证,这明显是置原告张某某权益于不顾,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第一款“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第五条第二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第九条“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的规定,作出的行政行为当然违法。
综上,被告县政府在原告张某某土地承包期限内,就涉案土地为第三人杨某某颁发土地使用证的行政行为违法。
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县政府在原告张某某承包期限内,未查明涉案土地是否存在他项权利,即为第三人杨某某颁发土地使用证,认定事实不清。原告张某某要求撤销为第三人杨某某所颁发土地使用证的请求应予以支持,遂判决被告县政府为第三人杨某某颁发的土地使用证。
宣判后原告张某某、被告县政府均未上诉,第三人杨某某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了第三人杨某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