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志斗律师亲办案例
对方欠钱不还怎么办?律师教你一招!
来源:姚志斗律师
发布时间:2019-10-17
浏览量:116

案情简介

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俞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陈某某借款本金51246元及逾期利息和罚息(以51246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24日起到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由陈某某承担一、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未将俞某于2013年7月1日偿还给陈某某的借款544200元认定为还款,是错误的。2013年6月29日,俞某因急需拆借资金,与陈某某签订了为期15天的短期借款。借款合同签订后,俞华即支付了17000元给陈某某。因陈某某借款给俞某系高利贷,俞某为减少利息负担,借款后尽快想办法偿还了部分本金544200元,这是再正常不过的一笔还款行为。但是一审法院并未将该笔款项视为归还本案的借款,而是采取避重就轻的方式,以陈某某自述该笔款项系其他借款纠纷的清偿为由,对俞某某该笔转账清偿事实不予确认。该认定存在重大错误,且不符合逻辑

京师律师事务所姚志斗律师意见

陈某某与俞某签订的《借款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合同义务。俞某收到陈某某出借的款项后应按约还本付息。本案争议焦点为2013年7月1日俞某向陈某某转账的544200元是否为本案75万元借款的还款。因俞某于2017年1月13日向陈某某出具的欠条中明确载明:尚欠陈某某借款本息115万元,计划以卖房款结清欠款,该欠条系本案《借款协议》的补充协议。若按照俞某的上诉主张,本案争议的544200元为本案所涉75万元借款的还款,俞某在借到75万元款项的第3天即偿还544200元的情况下,还于2017年1月13日向陈某某出具欠条明确尚欠本息115万元,明显不合常理。因双方还存在其他借款关系,故陈某某陈述该笔转账系与俞某其他借款纠纷的清偿,本院认为该主张可信度较高。鉴于俞某对其2017年1月13日出具的欠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亦未变更或撤销,本院对于该欠条的合法性予以确认。因此,俞某的上诉主张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俞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494元,由俞某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相关法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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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志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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