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案
来源:岳延彬律师
发布时间:2011-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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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
2011年6月9日晚,被告王某某在本市留园路水果卖场门口,因遭到黑车司机被害人李某某揽客的纠缠,遂持酒瓶砸伤李某某头部,致李某某左眼球破裂、光感消失,左眼外下方斜行创口4cm、左眼上睑外侧创口2.5cm。后经手术,李某某左眼球被摘除。经法医鉴定朱某某的损伤分别属为人体轻伤和重伤。被告于案发当晚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赔偿被害人175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系初犯,具有悔罪表现,平时表现尚可,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具备实施社区矫正条件,对其可适用缓刑。综上,决定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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