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诉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
来源:岳延彬律师
发布时间:2011-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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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
2010年5月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签订借款协议,借期自2010年5月7日至2010年7月6日止,以工厂内大连125车床及大连立车为抵押货物,到期自觉归还,信守合约,逾期抵押物由出借方自由处理。5月1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签订借款协议,借期自2010年5月18日至6月18日止,以工厂内大连125车床及大连立车为抵押货物,到期自觉归还,信守合约,逾期抵押物由出借方自由处理。8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徐新宇人民币伍万元整,用咏春花苑8幢2单元207室作为抵押,借款日期2010年8月5日至2010年10月5日。后被告未能归还借款。
法院判决: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20万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43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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