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某诉许某某、苏州市相城区蠡口东南家具厂、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来源:岳延彬律师
发布时间:2011-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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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
2008年4月7日,第一被告驾驶货车与原告驾驶的客车相撞。4月16日相城交警大队认定为被告一全责。原告经鉴定伤残等级为十级。被告一所驾驶车辆车主为被告二,被告二在被告三处投有交强险。
法院调解:
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107200元,由被告三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责任限额内一次性赔偿94000元(其中给付原告86000元,返还被告一8000元),由被告一、被告二赔偿12000元。诉讼费352元,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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