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哲华律师亲办案例
律师一“孔”之见,千年银杏明权
来源:曹哲华律师
发布时间:2009-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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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一“孔”之见,千年银杏明权 

原告苏某诉称在分家时分得祖业房屋二间半,在“四固定”时,经慈利县人民政府于1961年11月2日核发了《房要产所有证》,在所有证上填有附属物白果树一棵。被告舒某于1992年9月7日强行收打原告的白果,当原告苏某出面劝阻时,被告不但不听反而动手用石头击打原告的头部,致使原告受伤。由于被告的不法行为,严重地侵犯了原告白果树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现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条款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白果树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属原告所有。针对原告诉称白果树属其所有,其唯一的证据就是慈利县人民政府1961年11月3日核发的《房地产所有证》。
曹哲华律师据理力争:首先,林权证上没有规定白果树属原告所有。 198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对稳定山权林做了如下决定: “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山林树木,或个人所有的林木,凡权属清楚的,都应予承认,由县或者县以上人民政府人颁发林权证,保障所有权不变。”林权证受法律保护,是解决权属争议的依据。凡是权属清楚的,都在林权证中予以承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然而,在原告的林权证中没有确定白果树的权属。
其次,原告《房地产所有证》也没有规定白果树属原告所有。我在前文中说过,原告林权证上没有规定白果树的权属。我权且把这作了一个争议的问题,按照《湖南省林木 、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1988年8月25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第二章第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集体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以及个人和个人相互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以‘四固定’时确认的权属为依据。” 据此,我们是否就可以确认白果树属原告所有呢?不是,因为在“附属物”一栏中仅填有“竹园”、“禾场”四个字,没有填写“白果树”三个字。那么,原告在诉状中凭什么说在其所有证上填有附属物白果树一棵呢?的确,在其所有证上有“白果树”三个字,但这不是以树出现在证上,而是以地名出现在证上。而“地名”的“名”字在证上莫名其妙地失踪了。况且,要其《土地房产所有证》上规定了其房地产的范围:东至舒族堂屋中心,南至竹园,西至地边,北至禾场。要是白果树生长在上述四至范围之内,原告说白果树归原告所有还情有可原,可惜的是白果树生长在四至范围之外,而且离禾场达二米。在禾场与白果树之间,原来还有一人多高的围墙(1979年拆掉),白果树屈居围墙之外。就是位于围墙里边,并紧挨围墙的三棵枣树。也非常幸运没有全部归原告所有。白果树又名银杏树,是我国特有的一种古老神奇树种,在国外早已绝迹,它至少也有一千多年的历史。依据《湖南省野生动物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1条、第3条、第6条之规定,应将白果树划归集体所有。最后律师的意见得到法院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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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曹哲华
  • 执业律所:
    湖南澧滨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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