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
来源:李琳律师
发布时间:201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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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07年签订一份施工合同,约定乙公司承包甲公司开发的某工程项目,合同对工程建筑面积、工程款支付方式、双方的责任及违约等进行了约定。后乙公司又将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丙公司。丙公司按合同的约定进入现场施工,但因甲公司未办理建设手续、图纸未经审图机构审查导致停工。对丙公司施工的工程,乙公司在工程签证单上签字确认,后丙公司将已施工的工程移交给乙公司,由乙公司接受看护,乙公司一直未支付工程款。
丙公司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作为丙公司的代理律师,调查取证,获得了大量的证据。法院审理认为:乙公司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后,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或经竣工验收不合格但经修复后合格的,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价款应予支持。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法院判决乙公司给付丙公司工程款及利息损失近600万元,甲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案已审理终结,在执行过程中(已进行诉讼财产保全)。丙公司的合法利益得到实现,避免了丙公司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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