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合伙协议照样可以打赢合伙官司
作者:杨继泽 更新时间 : 2011-10-11 浏览量:2614
民事起诉状
原告秦艳玲,男,汉族,1955年5月 7日生,住宿迁市河滨街道半窑居委会四组。家电:84374137,手机:13092461832
被告朱学书,男,汉族,50岁,住宿迁市河滨街道半窑居委会四组。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合伙投资款及利润分成共计 299653.25元(其中投资款51500元,利润分成248153.25元);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3年9月,原被告达成口头合伙协议,由原告出资出力,被告仅出力,双方合伙倒卖煤灰谋利,原告先后出资51500元用于合伙事业。为了把生意做大,原告每次收到货款后均分文未留,全部拿去再购买煤灰或交给被告再购买煤灰倒卖。其中仅江苏省金陵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一家就欠合伙货款443816.5万元,因该公司迟迟不支付货款,原被告经协商后,于2007年 9月 25日以被告个人名义诉至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后该院判决江苏省金陵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43816.5元,现货款已交存至宿城区人民法院帐上。另外,还有其他单位或个人共欠103990元合伙货款已被被告收回。综上,仅被告认可的合伙收益款已达547806.5元,现合伙事务早已终止,但被告却拒不与原告结算,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竟然只同意给原告18万元了事,原告没有同意,被告反而变本加厉,分文不给。无奈 ,原告只有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原告合法权益,判如所请。
此致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秦艳玲
2008年9月28日星期日
关于秦艳玲诉朱学书
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的代理意见
审判员:
根据法庭调查中原被告的陈述及举证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关于秦艳玲与朱学书之间是否合伙关系的问题。
对此原告主张为合伙关系,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虽然双方之间没有签订书面的合伙协议,但原告既出具了原始出资证明,也提供了原被告交接货款证明,同时还有被告书写的结算明细帐清单,这些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合伙关系的存在。
被告否认与原告之间存在合伙关系,而主张与原告妻子丁德荣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同时,其当庭回答法庭发问时,已充分暴露出其虚假的一面。法庭问被告雇佣丁德荣如何支付报酬,给过工资没有?被告回答没有谈报酬的事情,雇佣丁德荣有八个月,仅付过2000元工资(没有付工资的任何证明)。丁德荣并非会计,被告怎么可能雇佣一个不懂得会计知识的外人来替其管帐呢?在不发工资情况下,丁德荣可能义务为被告劳动八个月吗?可见雇佣关系子虚乌有。
二、关于合伙利润如何计算及如何分配的问题。仅江苏省金陵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一家,(2007)宿城民二初字第00522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货款就是974816.5元,其中被告已领支的货款就是531000元,余欠款443816.5元(已执行到帐)在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开支超过531000元前,理应认定为纯利润。再加上被告自认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所欠货款103994元,共计合伙收益为547806.5元。扣除原告原始投资51500元,剩余合伙纯利润496306.5元,鉴于被告并未出资,原告主张按各半分享即248153.25元已是巨大让步。
纵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既有事实根据,又有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以上意见敬请法官裁判时参考!
代理人 杨继泽
2008年11月4日
原告秦艳玲,男,汉族,1955年5月 7日生,住宿迁市河滨街道半窑居委会四组。家电:84374137,手机:13092461832
被告朱学书,男,汉族,50岁,住宿迁市河滨街道半窑居委会四组。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合伙投资款及利润分成共计 299653.25元(其中投资款51500元,利润分成248153.25元);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3年9月,原被告达成口头合伙协议,由原告出资出力,被告仅出力,双方合伙倒卖煤灰谋利,原告先后出资51500元用于合伙事业。为了把生意做大,原告每次收到货款后均分文未留,全部拿去再购买煤灰或交给被告再购买煤灰倒卖。其中仅江苏省金陵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一家就欠合伙货款443816.5万元,因该公司迟迟不支付货款,原被告经协商后,于2007年 9月 25日以被告个人名义诉至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后该院判决江苏省金陵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43816.5元,现货款已交存至宿城区人民法院帐上。另外,还有其他单位或个人共欠103990元合伙货款已被被告收回。综上,仅被告认可的合伙收益款已达547806.5元,现合伙事务早已终止,但被告却拒不与原告结算,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竟然只同意给原告18万元了事,原告没有同意,被告反而变本加厉,分文不给。无奈 ,原告只有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原告合法权益,判如所请。
此致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秦艳玲
2008年9月28日星期日
关于秦艳玲诉朱学书
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的代理意见
审判员:
根据法庭调查中原被告的陈述及举证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关于秦艳玲与朱学书之间是否合伙关系的问题。
对此原告主张为合伙关系,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虽然双方之间没有签订书面的合伙协议,但原告既出具了原始出资证明,也提供了原被告交接货款证明,同时还有被告书写的结算明细帐清单,这些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合伙关系的存在。
被告否认与原告之间存在合伙关系,而主张与原告妻子丁德荣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同时,其当庭回答法庭发问时,已充分暴露出其虚假的一面。法庭问被告雇佣丁德荣如何支付报酬,给过工资没有?被告回答没有谈报酬的事情,雇佣丁德荣有八个月,仅付过2000元工资(没有付工资的任何证明)。丁德荣并非会计,被告怎么可能雇佣一个不懂得会计知识的外人来替其管帐呢?在不发工资情况下,丁德荣可能义务为被告劳动八个月吗?可见雇佣关系子虚乌有。
二、关于合伙利润如何计算及如何分配的问题。仅江苏省金陵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一家,(2007)宿城民二初字第00522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货款就是974816.5元,其中被告已领支的货款就是531000元,余欠款443816.5元(已执行到帐)在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开支超过531000元前,理应认定为纯利润。再加上被告自认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所欠货款103994元,共计合伙收益为547806.5元。扣除原告原始投资51500元,剩余合伙纯利润496306.5元,鉴于被告并未出资,原告主张按各半分享即248153.25元已是巨大让步。
纵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既有事实根据,又有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以上意见敬请法官裁判时参考!
代理人 杨继泽
2008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