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俊海律师亲办案例
某报社广告代理案原告代理词
来源:陈俊海律师
发布时间:201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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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仁人德赛律师事务所
                                     律 师:陈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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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长:
我们受本案原告的委托,依据法律和本案事实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提前完成2009年全年500万的广告业务,被告应依据合同约定以现金形式支付原告第四季度返点27万元。
2009年2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定《〈****报〉2009年区域代理机构经营管理规定》(以下称“合同”)(证据一)的合同,合同第一条第三款第二项约定“提前达到1—12月回款指标,对10—12月指标部分按18%返点,对超过部分按20%返点”。原告庭审提供了由被告确认的《报告》(证据二),证明原告已于2009年12月7日就已完成全年代理指标任务,依据上述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原告第四季度返点27万元。由于被告无理剥夺了原告2010年的优先代理权,原告无法代理被告2010年广告业务,返点无法折算成版面,被告应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原告27万元。

关于原告诉请的第四季度27万现金返点,被告的抗辩意见分别有:1)原告没有提前完成2009年全年500万的事实;2)被告不应用现金对原告返点。
1)针对被告提出的第一点抗辩理由,原告代理人认为原告已于2009年12月7日就已经提前完成全年500万代理任务,理由如下:
其一、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被告并不否认真实性的原告证据四表明,原告直接入款为320万余元;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被告并不否认真实性的证据五表明,被告直接承接的原告区域广告费为338万元,即便完全按大客户做60%冲抵,也冲抵指标200余万元(何况单笔不足20万的应100%冲抵)。两项简单相加突破500万元是不争的事实。
其二、原告提交证据二的客观性被告并不否认,其中明确了两层含义:之一,截止2009年12月7日,原告全年任务已经完成;之二请求支付第四季度返点。被告广告部主任签署两行意见:之一同意,我们认为是对原告完成全年指标情况的认可;之二是支付返点数额,是对第四季度返点数额的确认。此证据足以说明原告提前完成了全年500万的任务。
其三、被告证据一第三页明确注明“09年度反广告版面27万”、 被告证据三为被告单方面想以版面的形式对原告进行返点的证据、被告提供了一个被告盖章的《情况说明》。以上被告出具的三个证据都足以说明原告完成全年500万代理任务,因为根据合同约定只有完成全年代理指标才能对第四季度进行返点。依据合同约定,被告承认第四季度返点但否认全年指标完成自相矛盾。
综上,原被告出具的证据都无可争议的说明原告完成全年代理任务的事实,被告对此的质疑没有任何事实依据。
2)对于被告否认27万元应以现金形式进行返点的观点,原告代理人不予认可。本代理人认为:
首先,合同中并没有约定以什么形式对原告进行返点。在合同第一条第三款第二项的括号中的注中约定:返点额度折算成版面按照52折奖励。其意思是如果以版面的形式返点应该按照52折奖励,该约定仅仅是说折算成版面的奖励形式,并不是强制要以版面形式返点。另外,由于本合同为被告制定,重复用于全部的代理商。因此本代理人认为本合同为格式合同,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的规定,法院应认定合同并没有约定返点形式,原告可以以现金形式要求返点。
其次,原告之所以提出用现刊现结的方式是因为被告已经违约解除了原告的合同,原告2009年跨年度刊登业务在2010年是得不到保障的,事实也是如此,被告在近一个月没有在刊登原告下的定稿业务,并说诉讼期间不进行任何业务来往,造成大量客户定单被撤;原告也不能保障以后定稿业务会如期刊登。试问27万用版面形式进行返点如何得到保障呢?
综上,本代理人认为被告应以现金形式对原告返点,但鉴于诉讼中发生的广告刊登事宜以及双方本着对客户负责任的态度,我们认为双方可以协商27万元返点的支付形式,如能达成调解,可不作本案争议。相反,被告以停发已订广告相要挟,逼迫原告盖章同意版面返点的做法不应得到法庭的支持。

二、原告提前完成2009年全年广告业务,被告对全年超额部分应奖励168022.2元。
原告提供《超额返点的计算依据》(证据三),说明原告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止全年共完成5840111元广告代理业务,以上均有充分证据予以证明:
1、原告提供《广告费明细表》及每笔支付的票据(证据四),证明截止到2009年12月7日原告直接承诺业务共支付被告3207525元;
2、被告签字认可的《说明》(证据五),证明截止2009年11月30日被告承接原告区域广告费共计3383310元,根据原告提供(证据六)说明其中未达到20万大客户标准的共计26家,总计金额836000元。被告承接的大客户广告费为2547310元,按照合同约定冲抵原告60%的指标,为1528386元。合计被告承接广告应充抵指标2364386元。
3、被告签字认可的(证据七)证明2009年12月8日—31日被告承接原告区域广告费197000元,冲抵任务数为118200元;
4、****提供的《电子转帐凭证》(证据八),证明****12月支付给被告250000元,冲抵任务150000元;
综合以上,2009年度被告共计完成任务5840111元,超额完成任务840111元,按上述合同第一条第三款第二项约定返点20%,被告应对超额部分奖励168022.2元。

关于原告诉请的全年超额部分应奖励168022.2元,被告的抗辩意见分别有:1)被告对原告完成2009年全年任务的总额存有异议;2)被告认为合同约定“提前达到1—12月回款指标,对10—12月指标部分按18%返点,对超过部分按20%返点”中“对超过部分按20%返点”是对第四季度超额返点。
1)被告对原告完成总额存有异议,原告代理人认为原告统计的回款情况属实,计数方式符合合同约定,理由如下:
  其一,被告对****集团105000元、*****35000元、天津****250000元提出异议,认为不是原告直接给被告,该款项不存在。原告认为以上公司均为原告客户,广告款直接支付到被告帐户,如果不是原告客户,原告就不会有以上发票或转帐凭证复印件,以上公司也不会盖章确认;另外,原告提供报纸也足以证明以上公司在被告处刊登广告。
其二,被告提出原告代理地区非大客户80万元不冲抵大客户。
本代理人认为合同约定报社广告经营部直接开发的大客户按照实到款60%冲抵指标,而根据合同约定报社实收款在20万元以上的才可以列为大客户。由于原被告之间合同为区域代理合同,除合同约定被告可直接接受的大客户以外,其余客户都应该由原告代理,否则被告即侵犯了原告的权利。试想,被告给原告500万的指标任务,如果被告无论大小都直接接受,且对于小于20万的业务不冲抵指标的话,原告的代理利益何以得到保障,代理合同的目的又何以得到体现。从事实来说,被告实际是对被告接受小客户冲抵原告100%指标是予以认可的,只是在原被告产生纠纷涉及诉讼后予以全盘否认。被告认可了27万元的第四季度返点即认可了小客户100%返点形式。因此被告承接的除20万元以上的大客户都应该按原告100%冲抵任务。
其三,原告的计算方式见证据三,被告有异议应该系统具体地提出。
2)被告认为合同约定“提前达到1—12月回款指标,对10—12月指标部分按18%返点,对超过部分按20%返点”中“对超过部分按20%返点”是对第四季度超额返点。原告认为是对超出全年指标的超额返点:
首先,从语意上看,两个“对”是并列形式,“对超过部分按20%返点”实际是对前面提到的“1—12月回款指标”超过部分的返点。
其次,原告前面已经论述该合同为格式合同,如真有两种解释的话也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即对被告不利的解释。

三、原告提前完成2009年度全年广告代理任务,被告违反合同约定无理剥夺原告优先代理权,应赔偿原告利润损失1548022.2元。
合同第二条第一款约定“全年任务完成,优先签许第二年度代理协议”。原告已于2009年12月7日完成了2009年度全年的代理指标任务,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原告应优先和被告签定代理协议。然而,被告在没有和原告就2010年度延续广告代理事宜有任何协商的情况下便十一次在被告**报上公告2010年的广告代理商(证据九),其中竟没有原告名字,原告得之后,立即通过电话、当面协商及快递(证据十)等形式向被告询问相关情况,但被告却置之不理,没有给原告任何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5条约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我们认为本案该合同第二条第一款是对原被告签订2010年代理合同的附生效条件的约定,如果原告按时完成全年任务,被告就应该和原告签订2010年代理合同,然而被告并没有按约和原告签订合同。被告单方面野蛮剥夺原告2010年度广告代理权的做法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根据以上规定,由于被告违反合同约定,单方面野蛮剥夺原告2010年代理权的行为应给予原告赔偿,赔偿数额应为如果按照合同履行原告可以获得的利益。因此,被告应最低限度按2009年度原告在被告处的利润赔偿原告损失,理由是:如果按照合同约定,原告和被告签订2010年度代理合同,原告会在2010年度很轻松的完成2009年度全年指标。和2009年相比,2010年度原告无论在时间、客户、宣传、商业成熟度上都将有较大的提升。首先,原告和被告在2009年实际开始合作的时间是2009年2月9日,完成任务指标时间是2009年12月7日,实际在10个月内就已经完成全年的代理任务,而2010年代理时间为全年12个月,代理时间十分充裕;其次,经过统计,2009年2月份与原告合作的客户为15家,而12月份实际合作的客户为39家(证据十一) ,而全年累计有几百家客户至多。经过一年的努力,原告和这些客户已形成了良好、稳定的合作关系,还有部分客户已经在2009年就签订了跨年度代理合同,客户是原告完成代理任务的基础和有力保障;再次,被告在2009年给原告在医药报(证据十二)的宣传版面和宣传力度是很小的,原告自身做了大量宣传工作,而2010年被告却用半个版面在***报(证据九)上宣传广告代理商,其宣传力度及密度是历年所没有的,在往年也是很难想象的;最后,通过一年商业运作,原告已在业界享有了非常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口碑,内部运行机制也不断完善,原告的商业成熟度得到大幅度提高。    
综合以上,2009年度原告在克服了诸多困难的情况下一举用10个月的时间就完成了全年任务。如果按照合同约定,原被告签订2010度代理合同,原告会很轻松完成2009年的代理任务。因此,被告应最低限度按2009年度原告在被告处的利润赔偿原告损失,被告应赔偿原告利润损失合计1548022.20元(证据十三)。
综合以上,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超额完成2009年度全年代理任务,被告应依合同约定支付第四季度返点27万元及全年超额完成奖励168022.2元。被告违反合同约定无理剥夺原告优先代理权,应赔偿原告应得利润损失1548022.2元及原告的跨年度合同损失38万元。同时,被告应就单方取消原告代理权的做法给予公开赔礼道歉。
以上意见请法庭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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