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我方系原告张某某的诉讼代理人。
被告刘某某原系重庆某健身管理有限公司的投资人。2017年10月,原、被告双方签订《重庆某健身会所股份转让协议》,约定被告将其持有的重庆某健身管理有限公司10%的股权转让给原告,原告以150000元的价格受让上述股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陆续向被告支付股权转让款85000元,但被告在2018年12月擅自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了第三方胡某,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遂原告张某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重庆某健身会所股份转让协议》;
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支付的股权转让款85000元;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5000元。
案件经过
原告称原、被告之间没有其他法律关系,原告通过微信及支付宝向被告转账款项均系支付《重庆某健身会所股份转让协议》中载明的股权转让款;因该转让协议签订后,该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原、被告协商将该公司转让后进行清算,故原告在支付了部分股权转让款后未再继续向被告转款;该协议签订后双方并没有办理变更登记,被告于2018年12月擅自将该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了案外人;在重庆市公安局查询的被告刘某某公民身份号码与本案起诉状中所称被告信息一致。
上述事实,有公司基本情况、《重庆某健身会所股份转让协议》、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支付宝信息披露详情、公司查询信息、户籍人口基本信息以及当事人陈述等随案佐证,足以认定。
案件结果
1、解除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签订的《重庆某健身会所股份转让协议》;
2、被告刘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原告张某某股权转让款85000元;
3、被告刘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张某某违约金15000元。
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5、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刘某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