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我方系原告夏某某诉讼代理律师,2017年起,被告张某某因承建重庆某项目,向原告多次购买了浆管材料。双方于2018年10月对账,被告尚欠原告50000.00元材料款,当时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条,夏某某材料费伍万元整,欠款人:张某某,注:2018年11月付清。但经原告的多次催收,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15000.00元,尚欠35000.00元未支付,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剩余欠款。
案件经过
被告张某某因购买浆管材料于2018年10月向原告出具《欠条》,并附被告张某某身份证号码。出具欠条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15000.00元。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欠条原件一张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经庭审质证和法院审查,予以确认: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且被告已向原告出具欠条予以结算,则被告应及时支付原告货款。
案件结果
1、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夏某某剩余货款。
2、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张某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