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我方系原告程某某诉讼代理人。原告程某某系程某2女儿,被告程某1、曾某某系程某2的父母。杨某某系原告的亲生母亲,与程某2不具有婚姻关系,现原告由杨某某抚养。2017年10月程某2驾驶汽车在重庆市绕城高速发生交通事故,后经抢救无效死亡。2018年2月,原、被告共同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判决确定各项费用金额为:47万元;原告程某某诉讼请求被告返还抚养费,以及对程某2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进行分割,要求按照原告与二被告4:3:3的比例分割,二被告认为应按照三人平均分配。
期间被告曾某某、程某1辩称程某2太平间的费用及其他办理丧葬事宜产生的费用有十几万应予抵扣,并出示被告曾某某自记的账本作为证据。
案件经过
法院认为,虽然原告的亲生母亲杨某某与程某2不具婚姻关系,但原告系程某2亲生女儿,是某2的近亲属,有权分配程某2因死亡所得到侵权赔偿款。被扶养人生活费,具有人身属性,系原告专有费用,被告应予以返还;并且从保护儿童的角度出发,确定按照原告分得40%,二被告各分得30%的比例对程某2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进行分配;对于被告出示的关于程某2太平间的费用及其他办理丧葬事宜产生的费用的账本,不符合证据规则,二被告未举示其他证据加以佐证,法院不予采信。
案件结果
一、限被告曾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返还原告程某某被扶养人生活费;
二、由原告程某某分得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两项费用的40%,此款限被告曾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曾某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