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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未分割房产,13年后起诉仍未过时效
来源:刘虎律师
发布时间:2011-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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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未分割房产,13年后起诉仍未过时效
  
  
  13年前,李云与丈夫赵宇迅离婚时,担心影响年幼的孩子,于是未对共有房产进行分配。13年后,李云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共有房产。
  
  近日,成都青羊区法院审结此案,支持了李云的诉讼请求。
  
  13年后提分房男方认为早已分割
  
  今年48岁的李云与49岁的赵宇迅于1986年登记结婚,1988年喜得一子。1995年,两人在成都正府街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
  
  有了孩子后的生活并不幸福,两人经常因为孩子的教育等问题产生分歧,争吵不断。
  
  1997年,两人终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儿子随父亲赵宇迅生活,女方每月付生活费100元。医疗、教育费由男方支付至儿子独立生活止。家具、家用电器归男方,存款及有价证券约3万元归女方。”
  
  离婚时,因为孩子年幼,两人担心离婚会对孩子的成长有所影响,所以并未对房屋进行分割处置。
  
  现在李云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分割该套房产。但赵宇迅并不认可前妻的说法,他认为该套房产早在双方离婚时就已分割处理完毕。
  
  赵宇迅认为,离婚时,李云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与自己商定离婚协议时,连家具、家电都进行了分割,足以说明双方的其他财产是已经自行分割完毕的。并且,赵宇迅认为李云的起诉已超过两年的法定诉讼时效。
  
  房屋属共同财产女方应有一半产权
  
  法院审理认为,要求分割的房屋是由两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双方对此也无其他特别约定,故该房应确认为赵宇迅与李云的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审理认为,1997年两人协议离婚时,并未对该房屋进行处理,但不能推定为李云自愿放弃房屋的所有权。而且该房屋仍处于共同拥有的状态。因此,法院判决李云对该房屋享有1/2产权。
  
  本案的主审法官表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离婚时,应对夫妻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被告提出原告的诉讼已超过两年的法定诉讼时效,因两人一直未对诉争房产进行分割,故该房产一直处于共同共有状态,因此法官对被告的此辩称意见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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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刘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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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10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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