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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完全性前置胎盘行引产,未规范处理胎盘残留致子宫切除
来源:梁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9-10-09
浏览量:435

【摘要】原告李某某因前置胎盘状态;经相关检查后,给予利凡诺引产失败,于2017721日行钳刮术。并于201781日转入xx大学xx医院,考虑胎盘残留、子宫穿孔,行“腹腔镜检查+腹腔镜下盆腔粘连松解术+经腹子宫切除术+部分大网膜切除术”,经治疗病情好转。2019422日法院判决,被告xx市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某某因医疗损害造成的医疗费等损失共计273406.09元。

【关键词】医疗纠纷,子宫切除,前置胎盘,引产,胎盘残留

一.引言

完全性前置胎盘行引产,未规范处理胎盘残留致子宫切除,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 。资料来源于“李某某与xx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X0705民初2378号”。

二.基本案情

(一)2017717日,原告李某某因停经19+6周,阴道流血3+小时入住于被告xx市人民医院。入院诊断:前置胎盘状态;先兆流产;瘢痕子宫;196周妊娠。经相关检查后,给予利凡诺引产失败,于2017718日行DSA下子宫动脉栓塞术,未见效果,于2017721日行钳刮术,术中阴道出血多,术后伴发热、腹痛。于201781日出院,出院诊断为前置胎盘;瘢痕子宫;人工流产后子宫穿孔;腹腔积血;中度贫血;中孕人工流产。

(二)并于201781日转入xx大学xx医院,入院诊断:不全流产,胎物残留?下腹痛待查;轻度贫血。于83日行“腹腔镜检查+腹腔镜下盆腔粘连松解术+经腹子宫切除术+部分大网膜切除术”,经治疗病情好转,于2017813日出院。出院诊断为不完全性医疗性流产;伴有并发症;子宫穿孔;胎盘植入伴出血;胎盘滞留伴出血;子宫腺肌病。后原、被告发生争议,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三.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因病到xx市人民医院就医属实,李某某与被告xx市人民医院存在医患关系。根据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xx市人民医院构成医疗损害侵权,应当赔偿原告相关损失,根据鉴定意见鉴定的被告的过错程度,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及损害后果,确定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2019422日法院判决,被告xx市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某某因医疗损害造成的医疗费等损失共计273406.09元。

四.讨论

(一)患方认为:725日、27日的B超诊断报告单上连续两次提醒宫腔内有胎盘残留,然而主治医生不以为然,未采取任何针对性治疗措施,一直仅进行抗生素和补液治疗,导致原告病情更加严重,痛的忍受不了,白天黑夜痛得在床上打滚。被告医生会诊,依然对病因一片茫然,不能确定。人命关天,原告忍无可忍,在730日提出转院。让人气愤的是,出院记录上,竟写着:患者无发热,无腹痛。被告对原告的治疗存在严重过错,被告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明显存在严重过错和严重医疗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医方辩称:原告在我院住院诊疗属实,但我院的诊疗符合常规,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鉴定意见作出后,被告辩称对鉴定意见书真实性无异议,认为应承担次要责任。

(三)医疗鉴定意见:xx市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一定的过错,过错与被鉴定人李某某子宫被切除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医疗过错与被鉴定人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程度可为同等因果关系程度范围。被鉴定人李某某全子宫切除术后构成七级伤残;休息期为9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60日;护理人数常规为1人;被鉴定人目前治疗已终结,不存在后续治疗。

(四)法院观点:对原告的复杂高危病情未予重视,检查、诊断不全面,诊疗行为缺乏完整方案和相应预案,未考虑原告的实际病情,采取了引产术,在引产失败后,错误的选择人工钳刮术,且术前未履行告知义务,手术操作未遵守相关规范,以致造成大量胎盘残留,子宫穿孔;未尽积极治疗义务,未对原告的病情日益恶化采取相应的诊疗措施,致使原告转院,进行了第三次大手术,最终导致切除子宫。

【参考资料】1.医疗纠纷:剖宫产术后未及时发现断裂血管,导致子宫切除七级伤残。2.专家辅助人在医疗纠纷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3.医疗纠纷:行节育环取出术造成直肠多发性穿孔,导致患者十级伤残。4.“引礼入法”与医事法律的建设。5.医疗纠纷:孕前查体发现子宫肌瘤和卵巢囊肿行剥除术导致子宫切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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