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术后畸形愈合,医院是否担责?
作者:潘晓菲 更新时间 : 2019-10-09 浏览量:883
【基本案情】
患者龙某于2016年10月29日以“右髋关节摔伤后,肿胀、畸形、压痛、功能障碍2天”为主诉到被告处治疗,诊断为右股骨粗隆间骨折,酒精戒断状态。2016年10月31日,被告为原告行股骨粗隆骨折切开复位带锁髓内针内固定术,住院17天。2017年5月22日,原告以“右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髓内钉内固定术后半年”为主诉到案外医院复查,经检查结果为现颈干角近90度(正常127度),骨折对位不理想。2017年6月12日,原告再次至案外医院复查,诊断为右股骨粗隆间骨折术后畸形愈合,并于22日行右髋内固定物取出、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术。原告认为术后畸形愈合系因被告过错导致,被告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
诉讼过程中,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某鉴定机构对本案进行鉴定,鉴定机构认为:
被告医院对患者的医疗行为存在住院医师作为术者不符合医疗规范,手术操作不规范的医疗过错,其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右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固定术后行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术存在因果关系,其参与程度为同等责任。
患者右股骨粗隆间骨折行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术的伤残程度为九级。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原告以“右髋关节摔伤后,肿胀、畸形、压痛、功能障碍2天”为主诉,到被告处住院治疗,因被告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且根据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被告的医疗过错行为与原告右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固定术后行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术存在因果关系,其参与度为同等责任,故被告应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患者龙某于2016年10月29日以“右髋关节摔伤后,肿胀、畸形、压痛、功能障碍2天”为主诉到被告处治疗,诊断为右股骨粗隆间骨折,酒精戒断状态。2016年10月31日,被告为原告行股骨粗隆骨折切开复位带锁髓内针内固定术,住院17天。2017年5月22日,原告以“右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髓内钉内固定术后半年”为主诉到案外医院复查,经检查结果为现颈干角近90度(正常127度),骨折对位不理想。2017年6月12日,原告再次至案外医院复查,诊断为右股骨粗隆间骨折术后畸形愈合,并于22日行右髋内固定物取出、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术。原告认为术后畸形愈合系因被告过错导致,被告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
诉讼过程中,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某鉴定机构对本案进行鉴定,鉴定机构认为:
被告医院对患者的医疗行为存在住院医师作为术者不符合医疗规范,手术操作不规范的医疗过错,其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右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固定术后行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术存在因果关系,其参与程度为同等责任。
患者右股骨粗隆间骨折行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术的伤残程度为九级。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原告以“右髋关节摔伤后,肿胀、畸形、压痛、功能障碍2天”为主诉,到被告处住院治疗,因被告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且根据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被告的医疗过错行为与原告右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固定术后行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术存在因果关系,其参与度为同等责任,故被告应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