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沪海法海初字第*9号
案件事实:
2005年8月26日,A家属B(Z技术设备(上海)有限公司员工)应C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的要求上W轮对船舶锅炉控制系统进行保修;同时D船务工程有限公司安排人上W轮修理舱底加装放残管系项目。修理过程中D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修理人员卸下一块格兰定网板,但未在打开门的格兰定网板洞口设置安全围栏和警示标志,C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未及时制止。从而导致同在该船施工的Z技术设备(上海)有限公司员工B跌入洞中造成伤亡。
调查经过:
接受家属委托后律师到安监局了解事故处理情况;到工商行政部门了解对方公司情况;协助委托人与对方及本单位。经过调查确定了案件事实,并将有关调查证据向审理机关提供。
审理结果:
根据我们提供和调查的资料,审理机关确认我方无过错,对方应当赔偿;在此前提下法院进行调解,有对方对家属进行赔偿。
办案心得:
办案过程中,无论遇到什么困难,都要相信事实终归是事实。
(承办人:刘敏青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