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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行子宫切除术时未审慎操作,致双侧输尿管损伤八级伤残
来源:梁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9-10-07
浏览量:376

【摘要】原告因孕产入住被告xx市中心医院,入院诊断:134+2周妊娠G2P1L1LOA;2、完全性前置胎盘。行剖宫产+子宫全切+盆腔粘连分离术。后证实双侧输尿管损伤,经多家医院先后行右侧输管端端吻合术+左侧输尿管膀胱移植术、双肾造瘘术、腹腔镜右侧输尿管阴道瘘修补膀胱再植术等治疗。2019412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xx市中心医院承担65%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307554元。

【关键词】医疗纠纷,子宫切除术,医疗过错,审慎操作,输尿管损伤

一.引言

行子宫切除术时未能审慎操作,致医源性双侧输尿管损伤,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 。资料来源于“尹某某与xx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7X1323民初4458号”。

二.基本案情

(一)20169303:38,原告因孕产入住被告xx市中心医院,入院诊断:134+2周妊娠G2P1L1LOA;2、完全性前置胎盘;3、脐带绕颈一周;4、妊娠合并子宫疤痕。201693015:40-18:02行剖宫产+子宫全切+盆腔粘连分离术,原告的子宫被切除,生育女婴一名。201693017:30-17:35行膀胱后壁粘连松解术。

(二)但术后原告感到激烈腹痛、无尿,但被告没有足够重视,认为属于正常现象,并给原告注射“呋塞米”,导致原告疼痛加剧。后证实双侧输尿管损伤,经多家医院先后行右侧输尿管端端吻合术+左侧输尿管膀胱移植术、双肾造瘘术、腹腔镜右侧输尿管阴道瘘修补膀胱再植术等治疗。

三.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应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是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由于医疗行为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所以法院确定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大小的主要判断来自于医学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纵观被告的过失医疗行为对造成患者损害的原因力大小,本院酌情确定其承担65%的赔偿责任。2019412日法院判决,被告xx市中心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尹某某经济损失307554元。

四.讨论

(一)患方认为:被告的诊疗行为存在重大过错,导致原告的子宫被切除,输尿管结扎、损伤,术后无尿排出,后被告又诊断用药错误,进一步加重了原告的病情,最终又针对输尿管等实施了新的手术治疗。被告的上述错误诊疗行为给原告的身体、器官造成巨大伤害,至今需治疗,并给原告造成财产损失和巨大心理压力。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贵院恳请法院支持原告诉求。

(二)医方辩称:医院在为原告治疗期间符合医疗规范;鉴于法院委托了鉴定机构,对原告的病情进行了鉴定,虽然缺乏公正性,但答辩人不再申请鉴定;对于原告方提出的赔偿请求,应当依据鉴定中60-70之间进行赔付,另外精神抚慰金因原告方已申请了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不能与伤残赔偿金重复,事实上伤残赔偿金就是精神抚慰金的一部分,综上请求法院依据本案的事实作出公正裁决。

(三)医疗鉴定意见:xx市中心医院对被鉴定人尹某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医疗过错与尹某某的损害后果(双侧输尿管损伤)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系主要原因,过错参与程度拟为60%-70%)。尹某某双侧输尿管损伤行左侧输尿管膀胱移植术、右侧输尿管膀胱再植术,右侧输尿管端端吻合术,双侧肾造瘘术,分别评定为八级、十级、十级伤残。尹某某的损伤评定误工期为300天,护理期为120天,营养期为120天。尹某某的损伤后续治疗费用建议以实际产生为准。

(四)法院观点:在施行子宫切除术时,需注意女性输尿管与子宫动脉、子宫颈及阴道穹窿的关系,若医院在手术过程中能审慎操作,则绝大多数病例可以避免医源性输尿管损伤。就本例而言,尹某某剖宫产术后第二天即出现腹痛、腹胀不适,导尿管内无尿液引出等,上述临床表现的出现与剖宫产手术在时间上具有连续性,在解剖部位上与手术的操作区域存在一致性,且再行手术探查证实双侧输尿管与子宫动脉结扎,应属医源性损伤。据此分析,xx市沂水中心医院在行全子宫切除术时存在操作不当,致双侧输尿管损伤,存在医疗过错。

【参考资料】1.医疗纠纷:羊水栓塞行剖宫产过程中有过错,对母婴损害后果需担责。2.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 导致34名妇女中5(含二孕妇)感染艾滋病 构成医疗事故罪。3.医疗纠纷:剖宫产术后未及时发现断裂血管,导致子宫切除七级伤残。4.专家辅助人在医疗纠纷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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