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虎律师亲办案例
代理成都市某实业有限公司上诉上海某包装有限公司加工承揽一案
来源:刘虎律师
发布时间:2011-10-11
浏览量:834
代理成都市某实业有限公司上诉上海某包装有限公司加工承揽一案
    焦点:货物交付地点不明确是否必然适用《合同法》第154条“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之规定。
    案件回放:
    成都某公司与上海某公司2007年9月10签订《包装盒加工合同》,明确约定由上海公司为成都公司定作加工月饼包装盒,合同具体约定了包装盒的规格数量、名称、合同金额,并且合同第四条明确约定“交货地点:甲方代办运输至乙方指定地点,运费含在货物单价中”。合同签订后,成都公司向上海公司支付了预付款,但却一直没有收到上海公司加工的包装盒。上海公司在2009年10月份通过上海闵行区人民法院起诉某公司要求支付合同约定货款。上海公司诉称,合同签订后,该公司将货物交由一家“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代为运输,并且其已将包装盒交给某公司称已将货物交付给了成都公司,即使成都公司没有收到货物,也视为已经交付,故上海公司要求成都公司支付所有包装加工款。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第四条交付地点约定不明,视为没有约定,适用《合同法》第145条“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规定”,并且认为“距合同约定的交货期至今已有2年,被告成都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在此期间曾向原告上海公司催要过加工物或向原告上海公司主张过要求返还预付款,被告成都公司之行为显然不符合常理”,最后判决成都公司应当支付上海公司所有的包装加工款。
    成都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委托四川舟楫律师事务所刘虎律师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书称: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虽然《合同》第四条没有书面约定乙方指定地点在什么地方,但从上海公司与物流公司之间的“托运合同”中可以看出交付地点是成都双流九江工业园,将货物送到乙方所在地是甲方的义务,并非是只将货物交付给任何一个运输公司而已,本案不适用《合同法》154条,不能认为货交第一承运人物流公司即视为将货物交付给了成都公司,故请求驳回上海公司的诉讼请求,成都公司没有即时主张退还预付款并能证明已经收到包装盒。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是否适用154条?本案焦点:由甲方负责运输至乙方所在地还是由甲方代办运输?该约定是相互矛盾的,但从《合同》第四条“…运费含在货物单价中”可以理解为:由甲方承担运费将货物交付给乙方指定地点,即由甲方承担运输的义务,从上海公司与物流公司签订的运输协议也可以证明这一点,并且是成都公司指定的。故本案不应当适用合同法154条的规定。即不能因上海公司将货物交付给了物流公司,就视为货物的毁损灭失风险转移给买受人,已经向成都公司履行了交付义务。况且物流公司也没有充足证据证明其已经将货物交付给了成都公司。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了上海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护了成都公司的合法权益。

以上内容由刘虎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刘虎律师咨询。
刘虎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249好评数2
成都市武侯区潮音大道7号三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刘虎
  • 执业律所:
    四川舟楫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5101*********300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四川-成都
  • 地  址:
    成都市武侯区潮音大道7号三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