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波律师亲办案例
医疗纠纷:肝癌合并腹腔转移致右下腹痛,误诊为阑尾炎实施切除术
来源:梁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9-10-04
浏览量:259

【摘要】吴某某因“右下腹痛10余天”于2016229日到被告医院,以急性阑尾炎行开腹阑尾切除术,术后病理诊断为“单纯性阑尾炎”。201647日吴某某在xx大学xx医院的病理诊断结果为“肝左叶肿物”穿刺活检组织:低分化腺癌,考虑肝胆管癌可能性大。2019116日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认定xx市人民医院xx分院的过错比例为15%,赔偿原医疗费等合计111647.25元。

【关键词】医疗纠纷,误诊,肝癌,阑尾炎,右下腹痛

一.引言

肝癌合并腹腔转移致右下腹痛,误诊为阑尾炎实施切除术,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资料来源于“沈某龙、沈某1等与xx市人民医院xx分院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粤0309民初6397号”。

二.基本案情

(一)吴某某,女,31岁,因“右下腹痛10余天”于20162291441分到xx市人民医院xx分院普通外科诊治。入院诊断为“腹痛查因:急性阑尾炎?”2016216CT检查诊断报告“肝脏多发略低密度影,性质待定,建议CT增强检查;脾脏稍示增大”。201631日超声诊断报告“右下腹多发性低回声结节,请结合临床进一步检查;肝内多发低回声结节,建议进一步检查;肝左叶部分肝内胆管扩张;腹腔少量积液。”201631日吴某某在腰硬联合麻醉下,xx市人民医院xx分院为其施行开腹阑尾切除术。201634日术后吴某某被切组织的病理诊断为“单纯性阑尾炎”。

(二)2016328日吴某某到xx市人民医院做全腹部增强CT检查提示“考虑肝脏多发转移瘤,腹腔多发转移灶;原发肿瘤待定。”201647日吴某某在xx大学xx医院的病理诊断结果为“肝左叶肿物”穿刺活检组织:低分化腺癌。检查结果:糖类抗原CA1252462.8Uml,糖类抗原CA153116.3Uml。出院诊断为“肝多发占位病变,考虑肝胆管癌可能性大。

三.裁判结果

依据相关证据以及本院查明的事实,可以确认xx市医学会对此事件的责任认定准确,适用法律条款正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认定xx市人民医院xx分院的过错比例为15%2019116日法院判决,被告xx市人民医院xx分院、xx市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沈某龙、沈某1、沈某2、吴某干、贺某秀医疗费等合计111647.25元。

四.讨论

(一)患方认为:吴某某入院时的腹痛实为肝癌合并腹腔转移所致,而不是阑尾炎的“右下腹麦氏点内侧深压痛”。因xx市人民医院xx分院的漏诊误诊,未能发现吴某某患有肝癌、在未排除癌症的情况下,为其进行阑尾手术,导致吴某某癌症恶化加速死亡。

(二)医方辩称:吴某某入院时右下腹持续性腹痛,伴麦氏点周围压痛、反跳痛,xx市人民医院xx分院诊断其“急性阑尾炎”正确,手术指征明确。吴某某术前检查发现肝脏结节,但AFP正常,术前xx市人民医院xx分院对吴某某及其家属已尽到告知义务,吴某某及其家属要求阑尾炎治疗后再对肝脏结节进一步诊治。xx市人民医院xx分院在出院医嘱中再次告知吴某某需进一步诊治肝脏结节,不存在漏诊。

(三)医疗鉴定意见:吴某某因腹痛查因接受xx市人民医院xx分院的诊疗,行开腹阑尾切除术,随后在外院明确诊断为“肝癌合并全身转移”。其过错在影响吴某某肝癌合并全身转移的损害后果的原因力为轻微作用。xx市人民医院xx分院的上述过错在吴某某上述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中参与度的比例约为10%-19%

(四)法院观点:xx市人民医院xx分院对吴某某肝脏的多发性结节存在恶性的可能性认识不足,术前对影像检查发现其肝脏的多发性结节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在未明确其肝脏的多发性结节的性质和排除肝脏肿瘤诊断的情况下,给吴某某实施了阑尾切除手术治疗,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医源性损害。吴某某肝癌合并全身转移是疾病发生、发展的终末阶段,目前的临床医疗水平难以逆转其不良转归。但即使术前明确肝癌诊断,也不能逆转其疾病的转归。xx市人民医院xx分院的上述过错在吴某某上述损害后果中应当承担轻微责任。

【参考资料】1.专家辅助人在医疗纠纷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2.医疗纠纷:未能及时诊断胆囊癌,错过最佳治疗时机致患者最终死亡。3.吗啡用于缓解呼吸困难属于超说明书用药违反诊疗规范和现行法律临床应用风险极大。4.以案释法:已提示为晚期胰腺癌,依然行疝气手术,属时机选择错误。5.“引礼入法”与医事法律的建设。

【作者声明】本文仅供学习交流,若有侵权之处烦请告知删除。文中隐去当事人名称、属地信息。插图无版权纠纷。

以上内容由梁波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梁波律师咨询。
梁波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111好评数2
  • 办案经验丰富
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水乡花园5-1304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梁波
  • 执业律所:
    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1201*********496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天津
  • 地  址:
    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水乡花园5-1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