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秀珠律师亲办案例
农村无宅基地使用权证的房屋,法院判决对房屋进行分割
来源:沈秀珠律师
发布时间:2019-09-27
浏览量:533

【审理法院】: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福建扬都律师事务所 沈秀珠律师

【案情简介】
上诉人:程某

被上诉人:沈某

程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沈某承担共同债务37393.89元,南靖县人民法院受理后,沈某提出不知道该笔债务的存在,若有系程某个人消费与其无关,婚后购买了一辆广汽吉奥汽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于分割,位于程某老家江西省某村的房屋也应予以分割。南靖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准予沈某与程某离婚,同时判决37393.89元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广汽吉奥汽车归程某所有,未予以认定位于程某老家江西省某村的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后沈某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过程中,沈某补充提供了江西省某村民委员会的证明,证实涉案的房屋为程某与沈某婚后共同投资所形成,二审经审理后认为一审对涉案房屋是否属于沈某、程某婚后共同出资拆建的事实未予审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将该案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后,经审理,南靖县人民法院作出发回重审后的一审判决:判决准予程某与沈某离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由程某补偿沈某35000元,广汽吉奥汽车归沈某所有,由沈某补偿程某15000元,对抵后,程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计付沈某20000元;程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广汽吉奥汽车交付给沈某,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判决作出后程某不服发回重审后的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驳回程某上诉,维持原判。

【代理思路】:

1、位于江西省某村的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江西省某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及旧房屋拆除前后的照片和拆后重建的照片,足以证实沈某为了修建上述房屋付出了人力和物力,且经南靖县人民法院跟当地法院、司法所、村干部的现场调查,也可以证实沈某所拍摄的照片和现场的房屋一致,村干部也证实所出具的证明属实,且沈某拍摄拆房前的照片显示时间为2011年7月7日,而程某与沈某结婚时间为2011年6月22日,足以证实涉案的房屋属于沈某与程某婚后投资形成的夫妻共同财产。因程某辩称涉案房屋属于祖辈财产,与沈某无关,同时,程某自我陈述该房屋属于婚前财产,花了7万元建造了房屋,因涉案房屋无宅基地使用权,无法鉴定价值,故而跟沈某做调解工作,以程某自认的建造价值7万作为分割的依据,反而能更好保护自己的权益,沈某同意以7万作为房屋的建造价值。

2、广汽吉奥汽车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程某与沈某一致确认购车时间为2014年,双方结婚时间为2011年6月22日,双方并没有约定婚后财产分别制,应依法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也一直认可汽车价值为30000元。

3、信用卡形成的债务37393.89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信用卡形成的债务37393.89元是否真实存在,沈某无法确认,程某也没有提供银行对账单予以佐证,程某也没有证据证实款项用于沈某与程某婚后共同生活之中,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裁判结果】:一审判决:准予程某与沈某离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有程某补偿沈某35000元,广汽吉奥汽车归沈某所有,由沈某补偿程某15000元,对抵后,程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计付沈某20000元;程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广汽吉奥汽车交付给沈某,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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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沈秀珠
  • 执业律所:
    福建扬都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506*********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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