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男,电话: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建锋,男,手机:13381231008。
被告:,女,电话:
被告:,男,,电话:
案由:侵权纠纷
诉讼请求:
1,判决确认原告对位于宣武区红莲北里室的房屋(被兰霸占)有一半的产权(即一半的房屋所有权);
2,判决被告返还偷窃原告的:原告户口本、医疗收费单据、《北京市宣武区危旧房改造拆迁就地房屋安置协议书》及其相关文件的原件、离婚房产处理协议和其他资料;
3,判决被告返还假冒原告冒领的噪音费200元;
4, 判决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
5, 判决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受理费。
事实与理由:
1980年原告与被告结婚,1993年夫妻两人以夫妻共有资金,买下位于宣武区红莲北里3号楼的房屋,并于1993年12月20日取得房产所有权证书,登记为被告下。
由于被告经常侮辱和实施暴力于原告,夫妻感情破裂,2001年7月4日原告和被告办理了协议离婚。离婚时,没有对已经有了完全私人所有权的宣武区红莲北楼室的房屋进行所有权分割,而是被告亲笔写了一份离婚房产处理协议,协议规定:“现住房宣武区红莲北里3号楼室两居室是左九兰刘守旗共同财产。1,离婚后小居室由刘守旗居住不能用任何方式不让居住。2,房屋不能一方转让或出租变卖,3,如果一方私自处理给对方拾伍万元现金。上述协议拾我们双方经过慎重考虑,反复协商的保证执行 承租人:,2001年7月5日 ”。此后2001年7月到2005年3月19日期间,原告一直按照协议住在此房的小居室里面。但被告想独自霸占此房,于2005年3月19日被告油把原告大面积烫伤,把原告赶了出来。当时,被告被公安机关拘留,原告从人道主义出发,没有追究被告的责任。被告被释放以后,恩将仇报,不让原告回去居住,被告还擅自把宣武区红莲北里3号楼的房屋出租出去,原告被迫回其母亲的住处居住。
2006年1月27日,被告左、被告和其女友强行闯入原告和其母亲的住处(此房属于原告母亲的拆迁房改房),霸占房屋(对此事已有(2006)宣民),时至今日,原告和其母亲无任何住处,被迫和年迈的老母亲一起在外租房。被告是原告之子,但被告刘迅对自己的父亲不孝,两被告的行为天理不容,请贵院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在2006年1月27日,被告左九兰、被告刘迅和其女友闯入原告和其母亲的住处时,被告把属于原告所有的:原告户口本、医疗收费单据、《北京市宣武区危旧房改造拆迁就地房屋安置协议书》及其相关文件的原件、离婚房产处理协议和其他的文件资料一并偷走;并且被告拿着原告的户口本和原告的相关资料冒领了属于原告的噪音费200元,所以要求被告返还。
请求贵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委托代理人:
2006-9-21
(本文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