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庆鸿律师亲办案例
95后小伙卖“假货”被抓35天后“无罪”释放
来源:曾庆鸿律师
发布时间:2019-09-18
浏览量:1232
在深圳华强北卖手机壳 吉安警方跨省抓人

95后的小陈是广东潮汕人,潮汕人自古就有经商的传统,他初中毕业来到深圳华强北电子城,做起了手机配件的买卖,经过几年打拼,生意慢慢有了起色。突然,在2019年7月25日中午,刚出家门的小陈被警察挡住,这几位警察不是深圳的,而是来自江西省吉安市公安局,对于小陈来说,吉安是哪里的?闻所未闻。很快,小陈被带到就近辖区的福强派出所问话。
警察指控小陈称,2018年3月,你向曾某秀和王某红卖了一批价值14万元的某品牌手机壳,经鉴定,手机壳是假冒的,涉嫌销售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面对突如其来的警察,这是小陈人生第一次与警察打交道,性格腼腆他内心恐慌,语无伦次。经过一下午的紧张讯问,小陈顺着警察的意思配合做完笔录。当晚,警察向小陈宣布刑事拘留决定,小陈才从梦中惊醒,一夜未眠。
几日后,我受小陈的家属委托介入本案,在会见小陈时,他说,我卖的手机壳是二手的,是正品,数量二三千个,价值二三万元。通过全面核实案情后,我断言:“小陈,如果你说的属实,那么你是无罪的。”当然,是否构成犯罪,也不能听当事人一面之词。我找到了承办民警沟通案情,王警官表示,小陈的下家去年就被我们抓了,全部认罪退赔退赃,证据很扎实,并建议家属赶紧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公安这边就交五万元就可以取保候审。如果达成不了赔偿,案件就往下走程序。

无力赔偿被害人损失,案件走向检察院审查批捕

根据公安提供的被害人信息,家属联系了被害人的谈判代表,令人费解了是,谈判代表不愿意见面谈判,只通过电话联系,赔偿价格在四十万左右。小陈表示,我没有卖假手机壳,为什么要赔钱?最后,双方没有达成赔偿谅解协议。8月23日,案件送往吉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

缺乏客观性证据 无罪辩护意见获采纳

8月26日,我和助理拜访了承办本案的郭检察官,我们的无罪辩护要旨是:本案属于经济类犯罪,证据要求方面更注重客观性证据材料,如扣押的假冒手机壳、鉴定意见、交易清单等,不能惟口供表面的印证而定案。本案中,指控小陈犯罪的假冒手机壳、销售数额证据不足,不能排除“下家”从第三方进货的可能性,交易数额中也不完全是手机壳,也有手机其他零部件。恳请贵院恪守疑罪从无原则,坚持慎捕、少捕精神,依法不予批准逮捕。
四日后,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不予批准逮捕。当日,小陈走出了吉安市看守所,连夜驱车赶回老家。

2019年第四起取保候审案件,坚持总结办案经验

1.侦查阶段辩护信息主要来源于律师会见。在防守型辩护中,会见当事人可以全面了解案情,为律师形成辩护意见提供素材。所以,我们在会见当事人时,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梳理当事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核实其真实性;二是与建立当事人信任,建议其讲真话、说实话,以免误导律师;三是规范会见,禁止教唆、引诱当事人翻供,注意法律解释的技巧。记得我办理的一起组织卖yin案,当事人在侦查阶段坚信地告诉律师,他的角色是协助者,但案件到审查起诉时,案卷反映的他是组织者,反思我们在侦查阶段的辩护策略错误。
2.无罪辩护莫急于向侦查机关表达。案件在侦查阶段,证据是逐渐形成的过程,具有动态性。由于侦查阶段的封闭性,律师了解的案情有限,发表的意见难免不准确。加上,警律关系远不如检律、法律关系健康,有的民警对无罪辩护敏感。所有,为了保持沟通的空间,在侦查初期,律师莫急于向民警表达无罪意见。即使有必要,可以向侦查机关的法制部门、分管领导沟通。

注:本文涉及的人物均为化名,文章仅系本人的办案总结或者学术探讨,其观点不对任何人、任何单位批评或评论。

作者:曾庆鸿律师

法律链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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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曾庆鸿
  • 执业律所:
    江西赣中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6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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