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徐昌杰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9-09-17 14:47 浏览量:432
原告:潍坊市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昌杰,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XXXX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XXXX。
被告:江苏XXXX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住所地:潍坊综合保税区XXXX。
原告潍坊市XXXX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XXXX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江苏XXXX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潍坊市XXXX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XXXX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江苏XXXX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2元,减半收取631元,由原告潍坊市XXXX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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