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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与李X、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来源:雷庆新律师
发布时间:2019-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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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描述:


2012年11月10日8时,被告李XX驾驶小汽车在松岗覃头市场路口将正在骑自行车的原告王XX撞倒,致使原告王XX住院三个月,经鉴定为9级伤残。交警认定被告一李XX负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作为原告代理人,在调取有关案件材料后,经与原告协商,向法院提交诉求,要求被告一和被告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赔偿其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伤残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抚养费、山车自行车修理费共计280480元,其中被告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承担其中248784元。


判决结果:经法庭当庭调解,由被告一承担2800元,被告二承担188400元,总计赔偿原告:191200元结案,原告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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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雷庆新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中闻(深圳)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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