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2年7月29日,原告XX物资公司与被告左某签订钢材购销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钢材供货服务。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累计供应价值90余万元的钢材,被告仅支付部分货款。截至2015年5月10日,被告尚欠原告183800元货款未付,当日出具欠条一份,被告承诺于2015年8月底前付5万-10万元,于2015年底付清。此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支付30000元货款,剩余货款拒不支付。为此,原告XX物资公司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左某支付货款183800元及违约金、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律师观点】
原告委托北京友恒(武汉)律师事务所彭俊剑和陈思文律师作为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律师认真看了购销合同,分析案情,合同签订是双方的意愿表达,真实有效,买卖合同关系成立,案情的主要焦点是:拖欠的货款如何追回?
本案诉讼费用5022元,减半收取2511元,财产保全费1760元,共计4271元,由被告左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者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