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某通过社交软件认识被害人狄某,后岳某约狄某与朋友一同游玩一天,游玩结束已近晚上6点,狄某跟随岳某一同来到岳某租住的家中,岳某做饭一同吃饭后,双方打情骂俏一阵子,岳某将坐在沙发上的狄某抱至床上,并欲与狄某发生关系,并在发生关系的过程中,狄某反抗将岳某胸口咬伤、胳膊掐伤。仅几分钟,岳某射精,射后岳某趴在狄某身上休息约7、8分钟,再次发生关系未射。完事后,狄某洗了个澡,岳某送狄某下楼并目送打车。狄某回家后报警将岳某抓获。
一审判决认定岳某采取胁迫手段强行与狄某发生关系,构成强奸罪,判处6年6个月。岳某承认发生关系但拒不认罪,一审辩护律师做无罪辩护。
本辩护律师仔细阅卷并会见岳某后,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认罪伏法,积极赔偿受害人取得刑事谅解,争取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以下几点辩护意见:受害人狄某存在一定过错,岳某属于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强奸次数应属于一次,针对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同一受害人,始终趴在受害人身上,而且身体接触中几乎都没有离开过,仅射一次精,其第二次插入,利用的是同一个机会,属于接续行为,不能单纯将性器官插入受害人体内的次数计算强奸的次数。刑法中描述的一次,应当是以独立成为一个犯罪为前提。一次强奸完毕以后,事后对同一被害人再次产生强奸故意且又实行一次强奸行为的,才能认定为两次。岳某家属积极补偿受害人并取得刑事谅解书,岳某此前无前科劣迹,属于初犯,最后对比同地区同类案件相似情节的案件,本案判刑偏重。
二审法院审理后采信二审辩护人的意见,并于2019年8月26日改判岳某四年有期徒刑。